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个人金融账户将全面清查
来源/编辑: 更新时间:2016-12-02 14:57:30 点击量:262次

个人金融账户将全面清查 各方须尽早应对

        近日,一则有关“600万以上银行账户明年就查!中国将清查全部银行账户”的传闻再次引发社会关注。传闻源自2016年10月14日国家税务总局发布的《非居民金融账户涉税信息尽职调查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以下简称“管理办法”)。国税总局公开就管理办法征求公众意见。消息公布后,金融账户涉税信息自动交换标准(“Standard for Auto?鄄matic Exchange of Financial Infor?鄄mation in Tax Matters”,以下简称“AEOI标准”)引起社会各界人士关注。管理办法主要规定了我国境内金融机构识别非中国税收居民持有的账户并收集相关信息的原则和程序。据悉,管理办法将于2017年1月1日正式实施。

    那么,《管理办法》的制定基于什么样的背景?有哪些主要内容?对此应如何应对?《财会信报》记者对此进行了梳理并采访了专业机构。

    基于OECD制定推出的AEOI标准
    AEOI标准是由经济合作与发展组织(OECD)推出的、用于指导参与的司法管辖区按照统一的原则和标准收集金融账户信息并进行定期交换的合规准则。该合规准则的制定建立在此前颁布的美国海外账户税务合规法案(Foreign Account Tax Compliance Act,简称FATCA)及其法案下的政府间协议信息交换方式基础之上,旨在通过加强全球税收合作提高税收透明度,打击利用海外账户逃避税的行为。AEOI标准主要由主管当局间协议范本(“Model Compe?鄄tent Authority Agreement”,以下简称“MCAA”)和通用报告标准(“Common Reporting Stan?鄄dard”,以下简称“CRS”)两部分内容组成。MCAA是规范各国(地区)税务主管当局之间如何开展金融账户涉税信息自动交换的操作性文件,其提供了相关操作层面的法律依据,具体分为双边和多边两个版本。而CRS则规定了金融机构需要履行识别和申报信息义务,并收集和报送外国税收居民个人和企业账户信息给与本国税务主管当局的相关要求和程序。经国务院批准,国家税务总局已于2015年12月签署了《金融账户涉税信息自动交换多边主管当局间协议》,即MCAA中的多边版本,并承诺将于2018年9月开始与其他税收管辖区相互交换对方居民的金融账户涉税信息。

    自AEOI标准公布以来,在全球范围内得到了广泛关注与支持。目前,已有超过100个国家承诺实施信息自动交换,其中50多个国家作为“先期采纳国家”已于2016年1月1日实施AEOI标准,其他国家(如中国)将于2017年1月1日开始实施准则。

    在此背景下,国家税务总局以AEOI标准核心内容为基础,结合我国金融行业实际,研究制定了本管理办法。

    《管理办法》共七章43条
    《管理办法》共七章43条,提供了金融机构、金融资产、金融账户、非居民金融账户、消极非金融机构以及控制人等一系列说明,同时也规定了金融机构开展金融账户尽职调查的时间表和要求。较为值得关注的内容有以下几个方面:

    金融机构和金融资产。《管理办法》规定,依法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设立的金融机构,需开展非居民金融账户涉税信息尽职调查工作并报送。金融机构包括存款机构、托管机构、投资机构、特定的保险机构及其分支机构。上述机构的范围包括商业银行、农村信用合作社及政策性银行、证券公司、期货公司、证券投资基金管理公司、私募基金管理公司、从事私募基金管理业务的合伙企业、开展有现金价值的保险或者年金业务的保险公司、保险资产管理公司、信托公司等。

    金融资产将包括证券、合伙权益、大宗商品、掉期、保险合同、年金合同或者上述资产的权益包括期货、远期合约或者期权。但金融资产不包括实物商品或者不动产非债直接权益。

    非居民。《管理办法》规定,非居民是指中国税收居民以外的个人、企业和其他组织(以下统称企业),但不包括政府机构、国际组织、中央银行、金融机构或者在证券市场上市交易的公司及其关联机构。中国税收居民是指中国税法规定的居民企业或者居民个人。

    需要注意的是,同时构成中国税收居民和其他税收管辖区税收居民的,也被视为非居民。

    消极非金融机构。金融机构在对机构账户开展尽职调查中,除了需要识别该机构是否为非居民企业外,还需识别其是否为消极非金融机构。对于被识别为消极非金融机构的机构,无论该机构是否为非居民,金融机构都需要进一步识别其控制人是否为非居民。引入消极非金融机构规定的主要目的在于限制非居民通过设立无积极经营活动的投资机构、信托、基金或类似安排以规避CRS的监管。

    《管理办法》规定,上市公司及其关联机构、政府机构或者履行公共服务职能的机构、非营利组织和部分符合条件的控股公司或企业将不属于消极非金融机构,但同时将那些税收居民国(地区)不实施金融账户涉税信息自动交换标准的投资机构归为消极非金融机构。金融机构须加强尽职调查工作及资料收集程序予以识别其控制人是否为非居民。

    尽职调查。金融机构将按照以下时间和要求,对在本机构开立的金融账户开展尽职调查,识别非居民账户,并收集账户相关信息。2017年1月1日开始,对新开立的个人和机构账户开展尽职调查;2017年12月31日前,完成对存量个人高净值账户(截至2016年12月31日金融账户加总余额超过600万元)的尽职调查;2018年12月31日前,完成对存量个人低净值账户和特定存量机构账户的尽职调查。

    需要注意的是,金融机构委托其他机构向客户销售金融产品的,代销机构应当配合委托机构开展管理办法所要求的尽职调查工作,并向委托机构提供管理办法要求的信息用于报送。

    金融机构可以委托第三方开展尽职调查,但相关责任仍应当由金融机构承担。基金、信托等属于投资机构的,可以分别由基金管理公司、信托公司作为第三方完成尽职调查相关工作。

    持续合规。金融机构应当建立客户信息变化监控机制,包括要求客户在《管理办法》规定的相关信息变化之日起30日内告知金融机构。金融机构在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客户相关信息发生变化之日起90日内或者本年度12月31日前根据有关尽职调查程序重新识别客户是否为非居民。

    此外,金融机构应当建立实施监控机制,按年度评估管理办法执行情况,及时发现问题、进行整改,并于次年6月30日前向相关行业监督管理部门和国家税务总局书面报告。

    居民境外账户应尽快重新评估
    知名会计师事务所毕马威对《管理办法》进行了分析并提出了应对建议。

    从金融机构方面看,毕马威发现,《管理办法》在遵从OECD制订的AEOI标准框架下也吸收了金融监管部门以及行业的大量反馈意见,前期三次征求意见中反馈的一些修改建议已反映在管理办法中,这也使管理办法更切合实际以及更具有可操作性。

    从合规遵从以及操作实施角度,毕马威提出,金融机构需要识别自身是否为CRS受影响的金融机构,以此确定是否需要开展CRS合规工作。如金融机构拥有子公司,需要进一步识别子公司是否是CRS受影响的金融机构,这对于拥有众多不同类型子公司的大型金融集团也是一项合规挑战。在进行上述识别后,拥有多家受影响子公司的金融机构需要确定如何部署CRS合规工作,包括确定工作以法人为单位开展还是由集团公司统一部署。这需要结合集团内各公司的业务相似性、信息系统的共通性等一系列因素进行考虑。

    金融机构在客户反洗钱审查工作中一般已收集众多资料,由此,需要考虑CRS的合规工作如何结合、借助现有的反洗钱工作。这包括考虑是否基于目前的反洗钱相关信息系统而进行系统改造。

    《管理办法》明确,委托销售情况下代销机构应配合委托方开展CRS相关工作并提供符合要求的信息。由此,存在委托代销行为的资管类公司等需要考虑如何通过合同契约形式以明确对代销机构配合开展CRS合规工作的约束。

    尽管目前还不可知国税总局就美国税收居民账户的涉税信息尽职调查管理事项何时出台法规,但金融机构需要考虑是否安排FAT?鄄CA与CRS的工作一起开展,由此,需要识别FATCA与CRS的合规差异性。同时,金融机构如前期已开展了FATCA工作,其需要识别CRS所带来的新增工作量。

    考虑到《管理办法》将于2017年1月1日实施,剩余时间不多,金融机构需要尽早考虑CRS合规实施方案。这需要金融机构评估影响、分析差异、设计流程和系统等改造方案等。特别对于一些新型的业务模式如手机开户等方式,金融机构也需要考虑如何实施CRS合规工作。同时,由于CRS工作涉及金融机构内多个部门,也需要考虑内部协调机制。

    从客户服务角度,由于CRS合规要求将可能给金融机构的客户增加工作量,金融机构需要考虑如何对客户进行解释、提供指导,对前台人员以及客户经理进行培训,以便更好服务客户等,以此降低对业务的影响。

    未来一段时间金融机构将面临CRS合规要求所带来的工作,同时应密切关注后继公布的金融机构非居民账户涉税信息报送办法。

    金融账户持有人方面,对金融账户持有人的个人或企业而言,《管理办法》将要求金融机构识别金融账户持有人或新开立账户的持有人是否为非居民,并要求持有人填写一份声明文件,声明其税收居民身份。值得关注的是如果中国税收居民在中国境外拥有金融资产,就更需要密切关注各国地区实施AEOI标准的进展。

    目前已有超过100个国家和地区承诺实施AEOI标准,这些国家和地区包括了全球主要的经济体(如英国、法国、德国、瑞士、加拿大、澳大利亚、日本、韩国)、国际金融中心(如中国香港、新加坡)及一些常见的低税地区或岛国[如英属维尔京群岛(BVI)、开曼群岛(Cayman Is?鄄lands)]。部分上述国家或地区作为“先期采纳国家”已于2016年1月1日实施AEOI标准,并从2017年起开始进行金融账户信息交换。这意味着中国税收居民在中国境外拥有的金融资产,都有可能被账户开立地的金融机构视为非居民持有的金融账户而进行信息资料收集,并将于2018年9月首次对中国交换信息。

    国家税务总局在其网站也就上述较为关注的问题对公众进行解答,说明实施AEOI标准并非增加新的税种,而是各国(地区)之间加强跨境税源管理的一种手段,所约束和打击的对象是利用境外账户逃避税的个人和企业。对于依法合规纳税的个人和企业,AEOI标准并不会增加其税收负担。因此,如果中国税收居民在境外持有金融账户、金融资产及获取收入,应当尽快重新评估或分析其海外及中国的税务申报合规情况,以避免相关税务风险。


                                                                                                          来源:财会信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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