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年终财务结算要细查六件事儿
来源/编辑: 更新时间:2017-01-03 16:27:02 点击量:270次

年终财务结算要细查六件事儿

岁末年终,企业财务部门通常会对做好年终财务结算工作进行布置。现结合税收政策规定,就做好2016年度财务结算工作需考虑的几个方面分析如下。

财务内部自查的六个方面
     在年终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时,企业应对全年的各涉税事项进行全面检查,严格按税法的规定计算和纳税调整。为此,企业财务部门可根据企业性质,通过制定财务内部工作计划,将涉税事项分解到不同的会计岗位进行自查,发现的问题及时防范税收风险。

1.检查是否用好国家减税降费优惠政策。今年,国家为“减税降费”推出了一系列财税政策。为此,企业重点检查涉及营改增的业务应纳税额计算是否正确,一般纳税人选择简易计税方法是否符合条件,税率和征收率是否正确,进项税额是否合理抵扣,不动产分期抵扣的台账是否及时填报,并根据《财政部关于印发〈增值税会计处理规定〉的通知》(财会〔2016〕22号)规定,检查相关会计处理是否规范等。

2.检查新业务涉税处理是否规范。企业要发展,就需拓展新业务。财务人员要对新业务、新事项涉及的税收进行自查。比如非上市公司授予本公司员工的股权激励业务,要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完善股权激励和技术入股有关所得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16〕101号),检查享受递延纳税政策是否符合条件等。

3.检查相关备案手续是否完备。国家实行简政放权,由企业自行判断是否符合税收优惠政策规定的条件。凡享受企业所得税优惠的,应当及时按照规定向税务机关履行备案手续,妥善保管留存备查资料。对非上市公司实施符合条件的股权激励,个人选择递延纳税的,还要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股权激励和技术入股所得税征管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6年第62号)的规定做好备案。

4.做好限额扣除费用的自查。《企业所得税法》等法律法规对业务招待费支出、广告费和业务宣传费支出、公益性捐赠等在企业所得税前扣除,有限额规定。企业应准确计算,不遗不漏。

5.做好职工薪酬的自查。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工资薪金及福利费扣除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9〕 3号)等规定,重点对工资薪金、职工福利费、工会经费、劳动保护费、住房公积金、补充养老保险、补充医疗保险等进行自查。对企业福利性补贴支出,按照《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工资薪金和职工福利费等支出税前扣除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5年第34号)的规定处理。

6.做好资产确认的自查。对较大费用性支出和资本性支出进行自查,避免出现将资本性支出费用化。对固定资产的折旧和无形资产的摊销进行全面复核。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完善固定资产加速折旧企业所得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15〕106号)和《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完善固定资产加速折旧企业所得税政策有关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5年第68号),对符合条件的企业,可采用加速折旧方法,双倍余额递减法或者年数总和法。

对非财务人员的六个要求
      财务结算工作不单涉及财务人员的工作,更多地需要非财务人员的配合和支持。为了做好财务结算工作,财务部门需要结合企业自身的生产经营实际情况,从费用报销、往来款项、资产盘点等方面,对非财务人员提出具体要求。

1.明确票据报销时间。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所得税若干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1年第34号)关于企业提供有效凭证时间问题的规定,企业当年度实际发生的相关成本、费用,由于各种原因未能及时取得该成本、费用的有效凭证,企业在预缴季度所得税时,可暂按账面发生金额进行核算。但在汇算清缴时,应补充提供该成本、费用的有效凭证。为此,企业应提前确定差旅费、招待费等各种成本、费用的有效凭证的收集时间,避免影响财务结算工作和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

2.明确往来款项清理要求。往来款项涉及企业业务部门,对款项已支付、因结算票据未到等情况下的单位挂账,要逐一核实、并尽快催收结算票据。为避免个人占用企业资金,企业通常会要求在2016年底前对个人借款清零,特别要关注各种备用金借款,防止因借款人员离职而造成借款无法收回。

3.明确原辅材料结算原则。原辅材料的年终及时结算,有利于企业制造或经营成本的准确计量,也便于存货盘点和会计师事务所对年度会计报表进行审计。财务部门要通知物资采购部门主动与供应商协商,做好原辅材料结算工作。

4.合理扣除工资薪金。企业员工十分关注工资薪金,尤其是年终奖。要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工资薪金及福利费扣除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9〕 3号)对“合理工资薪金”进行判定,不以减少或逃避税款为目的。工资薪金涉及人力资源等多个部门,且要经内部相关审核程序,故须早考核、早安排。

5.全面盘点资产。制定详实的资产盘点工作计划,设计统一的盘点表格,全面摸清企业资产真实情况,对盘盈盘亏和清查中发现的资产损失,按照企业内部程序做好损失鉴定和审批工作,必要时聘请中介机构进行损失鉴定。按照《企业资产损失所得税税前扣除管理办法》(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1年第25号),做好资产损失申报的前期准备工作。

6.准确核算成本。对生产制造企业而言,为准确计算全年生产成本和销售成本,按照《企业产品成本核算制度(试行)》(财会〔2013〕17号),对在产品,以及生产车间现场盘点与假退料作出规定和时间安排。


                                                                                                        来源:中国税务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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