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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环保税法》正式落地 短期对现实影响有限
来源/编辑: 更新时间:2017-01-17 15:55:51 点击量:256次

《环保税法》正式落地 短期对现实影响有限

2016年12月25日,十二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二十五次会议表决通过了《环境保护税法》(以下简称《环保税法》),将于2018年1月1日起施行。《环保税法》是党的十八届三中全会提出“落实税收法定原则”要求后,全国人大常委会审议通过的第一部单行税法,也是我国第一部专门体现“绿色税制”、推进生态文明建设的单行税法。同时,该法也是继《税收征管法》、《企业所得税法》、《个人所得税法》、《车船税法》之后,我国第五部税收法律,我国的税种也由此从18个增加到19个。

那么,《环保税法》的出台有何重要意义?主要内容有哪些?将会对相关企业和环境产生什么样的影响?其他国家在环保税立法和征收方面是怎么做的?本报记者对此进行梳理并采访了业界专家。

内容
  为其他税种立法树立范本

  走过6年立法之路、历经两次审议,《环境保护税法》终于在频被雾霾侵袭的2016年的冬天正式落地。财政部税政司司长王建凡介绍,这次环境保护税法的制定,有一个重要的原则就是实现收费与征税制度的平稳转换。考虑目前我国经济下行压力较大,企业生产经营较为困难,此次费改税以原排污费征收制度为基础实行平移。

据了解,1979年颁布的《环境保护法(试行)》最早确立了排污费制度。经过三十多年的运行,该制度在促进污染物减排方面起到了积极的作用,但也暴露出缺乏执法刚性等问题。为了促进中国环保进程,基于“费改税”的原则,政府于2008年提出研究开征环境保护税。2015年6月,国务院对外公布了由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和环境保护部三部门联合起草的《环境保护税法(征求意见稿)》,向社会各界征求意见。随后,全国人大常务委员会于2016年9月公布了经对初稿进行首次审议后的草案,并再次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

此次通过的《环保税法》在制度设计上遵循了“税负平移”的原则,一定程度上可以视为排污费的升级版。《环保税法》施行后,征收部门将由环保部门改为税务部门。

针对影响环境的重点污染源情况,我国选择了对大气、水、固体、噪声等四类污染物征收排污费。资料显示,2003年至2015年,全国累计征收排污费2 115..99亿元。2015年征收排污费173亿元,缴费户数28万户,其中废气排污费143.33亿元,占排污费总额的82.85%;污水排污费12.05亿元,占排污费总额的6.97%;噪声排污费17.26亿元,占排污费总额的9.98%;固体废物排污费0.41亿元,占排污费总额的0.2%。

王建凡指出,实行环境保护费改税,有利于解决排污费制度存在的执法刚性不足、地方政府干预等问题;有利于提高纳税人环保意识和遵从度,强化企业治污减排的责任;有利于构建促进经济结构调整、发展方式转变的绿色税制体系;有利于规范政府分配秩序,优化财政收入结构,强化预算约束。

中央财经大学财税学院著名税收专家张广通在接受《财会信报》记者采访时表示,在2016年即将结束的时候,第十二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二十五次会议正式通过并颁布了《环境保护税法》,这是我国在税制改革领域的一个重大事件。就其重大意义而言,张广通认为,首先是落实党的十八大精神,大力加强生态文明建设在财税领域的重要体现;其次,是配合《环境保护法》(2014年修订版)的实施,加大环境污染治理力度的重要举措;第三,是规范财税分配关系、清费立税的重要步骤;第四,是促进我国税制体系向绿色化和国际惯例方向发展,促进经济转型升级、健康发展的有效尝试;第五,是我国税收法治建设迈出的新的重要一步。

中国财政科学研究院院长刘尚希表示,环保税法的出台,标志着我国税收加快从行政手段向法制化转变,为下一步修订个税法,出台房地产税法、增值税法等树立范本。

意义
  应税污染物为大气污染、水污染、固体废物和噪声

  环保税法共计五章二十八条和两张附表,对环保税的纳税义务人、征税范围、税目和税额、计税依据、应纳税额的计算,以及减免和征收管理等做了原则性的规定。

纳税义务人。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和中华人民共和国管辖的其他海域,直接向环境排放应税污染物的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生产经营者为环保税的纳税人,应当依照规定缴纳环保税。

应税污染物。应税污染物具体是指环保税法中所附《环境保护税税目税额表》、《应税污染物和当量值表》规定的大气污染物、水污染物、固体废物和噪声。

税目税额。环保税法所附《环境保护税税目税额表》具体列示了环保税的税目、税额。其税目分为大气污染物、水污染物、固体废物和噪声四类,对不同类别征以不同的税额。其中,大气污染物按每污染当量计税,税额为1.2元~12元;水污染物按每污染当量计税,税额为1.4元~14元;固体废物按类别细分,每吨税额从5~1000元不等;工业噪声则按噪声超标程度分为不同级次计税,税额分别从每月350元~11200元不等。应税大气污染物和水污染物的具体适用税额,由省级政府在上述幅度内确定。

计税依据和应纳税额计算。在具体计税依据上,环保税法明确了应税大气和水污染物按照污染物排放量折合的污染当量数确定;应税固体废物按照固体废物的排放量确定;应税噪声按照超过国家规定标准的分贝数确定。其中,大气污染物和水污染物的污染当量数计算公式为:污染当量数=污染物的排放量(千克)/ 污染物的污染当量值(千克)。

对于大气、水污染物和固体废物,以计税依据乘以相应的适用税额计算出环保税的应纳税额。工业噪声则根据计税依据确定相应级次,以该级次对应的具体适用税额作为应纳税额。

税收减免。环保税法规定了暂予免征环保税的若干情形(例如农业生产,机动车、船舶和航空器等流动污染源)。另外,纳税人排放应税大气污染物或水污染物的浓度值低于国家和地方规定标准30%,可减按75%征收环保税;若低于标准50%,可进一步减按50%征收环保税。

征收管理。纳税人应当向应税污染物排放地的税务机关申报缴纳环保税。环保税一般按月计算,按季申报缴纳。税务机关应当将纳税申报数据与环保主管部门交送数据进行比对,发现资料异常的可以提请环保主管部门进行复核。

影响
  短期对现实影响有限
  
环保税法的正式出台,为我国税制体系中添加了一个新成员,也为我国环境税体系输送了新鲜血液,它在筹集治污专项资金、增强纳税人环保意识、促进环保产业发展、抑制环境污染行为、保护生态环境等方面将发挥其他传统税种所不能替代的独特作用,且有着良好的发展前景,需要引起社会各界的高度重视。

张广通认为,与此同时,也应看到目前出台的《环保税法》仍然存在着不少缺陷。一是,该法为费改税的产物,与《环境保护法》的有关条款紧密衔接,将环境污染收费平移为环境保护税,税收负担并未比原收费负担有明显增加,因而对相关排污单位和个人的短期经济影响有限。二是环境保护税只对直接向环境排放污染物的单位和个人征税,对通过合法渠道排污的单位和个人并不征税,而是继续维持收费方式,这就容易产生税费负担不平衡的现象,因为税是依法征收的,具有稳定、透明的特征,而排污收费则具有很大的弹性。税费征收标准如果不公平,对环保税的有效征收也会产生不利影响。另外,将自由排污转变为通过合法渠道排污就不纳税,不符合我国环境保护的终极目标,也不符合环保税立法的真正意图。三是环境保护税仅对大气污染物、水污染物、固体废物和噪声等传统工业污染物征税,对生活垃圾、电子垃圾、核污染、光影污染等新兴污染物并不征税,说明其征税范围并不全面,而征税污染物与不征税污染物之间的界限如何清晰划分,也是一个有待解决的问题。尤其是随着信息产业的飞速发展,电子垃圾已经成为严重的社会公害,它对环境的危害并不比传统污染物小,但电子垃圾的回收利用在我国还很不发达,回收利用渠道也不畅,激励机制也比较薄弱,所以许多电子垃圾无法回收再利用,不得已常常以固体垃圾的形式被丢弃,这很不利于环境保护,若不尽快拓展征税范围,环保税的治污作用将大打折扣。四是环保税以不重复征税为由,将海陆空等流动污染源排除在环保税的征税范围,大大削弱了人们对这些重点污染源加大环保税征税力度的期待,增强了人们对车船税、消费税、资源税、城建税等税种调节功能及税制设计科学性的怀疑。在环保税出台之后,这些相关税种的配套改革是否应该迅速跟进,为环保税锦上添花而不是冷眼旁观?环保税在我国税制体系和环境税体系中应该居于什么地位?这些依然是一个需要深入探讨的问题。五是环境保护税是对经济活动的负产品征税,这种负产品的排放量越大,对环境的危害越重,自然承担的税收负担就应越重,而国家对环境污染行为的惩罚手段又具有多样性,从目前来看,行政处罚、经济处罚、刑事处罚、名誉处罚等对污染物排放当事人的威慑力显然要比税收大得多。严重污染行为既要合法缴税,又要承担一系列的违法重罚责任,这就使合法经济行为与非法经济行为的界限变得模糊起来,在一定程度上淹没了环境保护税的作用。依法承担重税与依法承受重罚,两者之间孰轻孰重,关系如何处理,也是一个需要进一步思考的问题。六是从对经济活动的负产品———污染物征税过渡到对经济活动的正产品的有害物质含量征税,需要税制改革有一个更大的飞跃,而我国在这方面要走的路还很长。

综上所述,张广通表示,将于2018年1月1日正式实施的《环保税法》,将我国税制体系向绿色化、国际化方向转型向前推进了一大步,其长远战略意义是不可忽视的,但就目前税法的具体条文而言,它离强有力的环境保护税还有较大距离,因而对其现实影响还不能评价过高。

而君合律师事务所合伙人程虹在接受《财会信报》记者采访时认为,虽然环保税立法的原则之一是由排污费到环境税“税负平移”,但是这并不必然意味着环境保护税开征之后企业的排污税务成本都将保持不变。首先,因为环境保护税有两档税收减免,而排污费只有门槛较高的一档,这意味着一些原来未能享受排污费减免的企业可以有机会享受环境保护税减免。其次,环境保护税规定的税额幅度上限是下限的十倍,虽然某些省市目前已经将排污费征收标准提高到下限的数倍,但是环境保护税实施之后,是否会维持原来的幅度还有待进一步观察。所以,征收环境保护税之后是否会提高或降低企业的排污负担,要看企业实际有资格享受的税收优惠档次以及各地实际确定的各项具体税额幅度来定。

链接
  世界主要国家的环保税

  环境保护对世界各国而言,都是面临的一个非常重要的问题。那么,其他国家涉及环境保护方面的税收是如何制定和征收的呢?

美国:重视专税专用,从制度上确保环保税达到目的。美国国会在1971年引入在全国范围内对向环境排放硫化物征税的议案,并在1987年建议对一氧化硫和一氧化氮的排放征税。

随后,美国政府逐步将征税手段引入环保领域,形成了一套较为完善的环境税收制度,主要包括对损害臭氧的化学品征收消费税和存放税,对石油及其制品征收泄露税及使用税以及固体废弃物处理税或处理费等。此外,各州还可以根据自身情况征收相关的环境税,其中与汽车使用相关的税种最多。

美国的环境税由税务部门统一征收上缴至联邦财政部,然后由财政部将税款分别纳入普通基金预算和信托基金。信托基金还下设超级基金,由美国环保局负责管理,主要用来专门服务于专项的环保事业。在遵守联邦政策的前提下,州政府还可以根据情况制定有利于地方环境可持续发展的税收优惠政策,以便激发企业和个人参与环保的积极性。

法国:征得多补得也多。法国与环保相关的税种不少,包括石油产品消费税、碳税、能源税、运输税、污染税和资源税等等。法国环境税的第一大税种为能源税。

法国环境税的税率和税基会随着排污项目的不同和时代的发展而变化。按污染要素和污染程度实行多重收税和差别收税,但同时又注重对其工业竞争力的保护。一方面引导消费,保护环境,另一方面鼓励创新,积极开发和使用新能源。

法国环境税由中央和地方政府共同征收,税收收入共同支配,但都要专款专用。

英国:税收约束、税收激励与税收优惠并重。近年来,在绿色环保政策的导向下,英国开征了几种主要的环境税:气候变化税(CCL)、机场旅客税(APD)、机动车环境税、购房出租环保税、垃圾(填埋)税(LFT)、垃圾桶税、石方税(AL)等。

英国为了节能和保护环境,自2001年4月1日起开征了气候变化税。这是全球首创的、实为销售税的新税种。气候变化税向特定能源(主要是电力、天然气、液化石油气和固体燃料)的供应者(主要供应给工业、商业及公共部门)一次性征收。为了对因航空排放造成的环境污染进行补偿,从1994年11月1日起开征了机场旅客税(APD),由航空公司或票务代理公司在向旅客出售机票时代收。其税率的高低取决于行程距离以及乘客所选择的舱位。为了促进对倾倒在地上或地下(垃圾填埋场)的废物———垃圾进行处理和回收,从1996年10月1日开始对居民垃圾征收垃圾(填埋)税。

英国对垃圾分三类:一般垃圾、低税率垃圾(即惰性废物,英国财政部正在协商“惰性废物”的定义,即虽然不能直接回收利用,但经工业处理可化解降低污染)、免税垃圾(可以直接回收利用的垃圾)。

德国:环境治理,不靠命令靠经济。目前,德国已拥有世界上最完备、最详细的环境保护法律体系,联邦及各州的环境法律、法规有8000部,还实施了约400个欧盟的相关法规。

为了解决经济增长与资源消耗、环境保护的问题,德国于1994年颁布了《循环经济法》,自1996年10月开始施行。该法规定了避免废弃物产生、物品循环利用和最终无害化处置的三项原则:首先,在生产阶段要避免废弃物的产生;其次,无法避免的废物和经过消费者使用的包装废物、旧货等要回收和循环利用;第三,对不能再利用的最终废物应进行无害化处置,使整个生产和消费系统成为一个循环经济体系。

可以看出,德国的环境经济立法有以下三个特点。首先是立法时间早。与其他发达国家相比,德国的环境经济立法普遍提前三至五年,而与发展中国家相比,则普遍提前十年以上。第二是意识先进,德国不仅较早地将环境内容写入《基本法》,也较早意识到了用经济杠杆调节发展与环保的关系,而且也较早地提出了一些新的概念、体系,并以法律的形式加以鼓励或调节,如循环经济、可再生能源等。第三是范围广阔、规定细致,这样不仅可以做到有法可依、有法必依,也将钻法律漏洞的可能性降到最低。

俄罗斯:能源税收参考欧盟。俄罗斯的环境税完全参考欧盟税法为样本,依据俄罗斯的实际情况来征收。比如电力行业征收0.04%, 燃料工业行业征收0.05%、有色冶金行业征收0.1-0.12%等等。虽然俄罗斯环境税还没有形成系统的体系,但很多专家却反对环境税。因为俄罗斯幅员辽阔,各种资源储备都处于世界前列,但无法全面地统筹管理。这些看上去带有环境税性质的税收,并非是从环保角度征收的,更多的是基于财政或资源使用的考虑,尤其对环保产业没有特别的优惠政策。

日本:环境税助力节能环保。从2012年10月1日起,日本开始对石油、天然气等化石燃料征收“地球温暖化对策税”,即环境税。所征环境税将主要用于节能环保产品补助、可再生能源普及等。到2016年度,每年可征收环境税约2 623亿日元(约合33.7亿美元)。

                                                                                                         来源:财会信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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