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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税务】当月新税法速递
来源/编辑: 更新时间:2017-03-24 16:49:24 点击量:190次


【税务】当月新税法速递



     企业所得税法自2008年正式施行十年后首次修正。2月22日至24日在北京举行的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二十六次会议,审议国务院关于提请审议企业所得税法修正案草案被列为正式议程之一。目前的企业所得税法于2008年1月1日起施行,基本税率为25%。另外对国家重点支持的高新技术企业和符合条件的小型微利企业分别给予15%和20%的低税率优惠,对西部地区鼓励类企业执行15%的低税率。按照税务总局的具体部署,2017年,在企业所得税方面将推进“五大任务”,振兴实体经济。一是支持国企改革和房地产市场健康平稳发展,助力“去产能”、“去库存”。全面落实好企业重组、清算和房地产开发企业土地增值税清算涉及的企业所得税退税等企业所得税政策。二是促进金融市场健康发展,助力“去杠杆”、降风险。研究完善新型金融产品、中小企业信用担保机构、证券公司及小额贷款公司的所得税政策。三是切实推进企业降费减负,助力“降成本”、增效益。统筹协调各地社会保险费征管工作。四是完善慈善民生所得税政策,完善公益性捐赠税前扣除所得税政策,鼓励慈善捐赠和支持慈善事业发展。研究开展个人税收递延型商业养老保险试点,将商业健康保险个人所得税试点政策推广到全国,助力民生保障。

 

    印发《增值税会计处理规定》

 

    财政部日前印发《增值税会计处理规定》,包括:一、会计科目及专栏设置;二、账务处理;三、财务报表相关项目列示,以及附则。本规定自发布之日起施行,国家统一的会计制度中相关规定与本规定不一致的,应按本规定执行。2016年5月1日至本规定施行之间发生的交易由于本规定而影响资产、负债等金额的,应据此调整。

 

    政策点评:新近印发的《增值税会计处理规定》具体内容涵盖了关于待认证进项税额的结转;关于已验收入库但尚未取得增值税扣税凭证的货物等的暂估入账金额;关于企业提供建筑服务确认销项税额的时点;关于调整后的收入;关于企业发生相关成本费用允许扣减销售额的账务处理中涉及的存货类科目;以及相关的衔接规定。

 

    年所得12万元以上纳税人应办理纳税申报

 

    税务总局所得税司日前在《关于做好个人所得税自行纳税申报和全员全额扣缴明细申报工作的通知》中指称,2016年度年所得12万元以上的纳税人(不包括在中国境内无住所,且在一个纳税年度中在中国境内居住不满1年的个人),无论取得的各项所得是否已足额缴纳个人所得税,均应办理纳税申报。各主管税务机关于2017年3月31日前受理纳税人报送的《个人所得税纳税申报表(适用于年所得12万元以上的纳税人申报)》。

 

    政策点评:按照中国的个人所得税法,个人所得超过国务院规定数额的,在两处以上取得工资、薪金所得或者没有扣缴义务人的,以及具有国务院规定的其他情形的,纳税义务人应当按照国家规定办理纳税申报。

 

    公告落实资源税改革优惠政策若干事项

 

     一、对符合条件的充填开采和衰竭期矿山减征资源税,实行备案管理制度。二、对依法在建筑物下、铁路下、水体下通过充填开采方式采出的矿产资源,资源税减征50%。三、对实际开采年限在15年(含)以上的衰竭期矿山开采的矿产资源,资源税减征30%。

 

     政策点评:政策旨在落实《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面推进资源税改革的通知》(财税〔2016〕53号)、《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资源税改革具体政策问题的通知》(财税〔2016〕54号)规定的资源税优惠政策。享受衰竭期矿山减税政策的纳税人,矿产资源可采储量增加的,纳税人应当在纳税申报时向主管税务机关报告;不再符合衰竭期矿山减税条件的,应当依法履行纳税义务;未依法纳税的,主管税务机关应当予以追缴。纳税人应当单独核算不同减税项目的销售额或销售量,未单独核算的,不享受减税优惠。纳税人开采销售的应税矿产资源(同一笔销售业务)同时符合两项(含)以上资源税备案类减免税政策的,纳税人可选择享受其中一项优惠政策,不得叠加适用。需要说明的是,资源税全面改革规定的有关优惠政策自2016年7月1日起施行,纳税人在《公告》生效前尚未办理减免税备案的,应当按上述《公告》有关规定办理相关减免税备案事宜。 

 

    明确纳税人初次申报减免资源税报备事项

 

    纳税人初次申报资源税减税,应当区分充填开采减税和衰竭期矿山减税,向主管税务机关备案以下资料:(一)充填开采减税:1.纳税人减免税备案登记表;2.资源税减免备案说明;3.采矿许可证复印件;4.矿产资源开发利用方案相关内容复印件;5.井上井下工程对照图;6.主管税务机关要求备案的其他资料。(二)衰竭期矿山减税:1.纳税人减免税备案登记表;2.资源税减免备案说明;3.采矿许可证复印件;4.经国土资源主管部门备案的《矿产资源储量核实报告》评审意见书及相关备案证明;5.主管税务机关要求备案的其他资料。

 

    政策点评:按照规定,备案资料不齐全或不符合法定形式的,主管税务机关应当当场一次性书面告知纳税人。主管税务机关应当将享受资源税减税的纳税人名单向社会公示,公示内容包括享受减税的企业名称、减税项目等。经主管税务机关核实后,对于不符合资源税减税条件的纳税人,主管税务机关应当责令其停止享受减税优惠;已享受减税优惠的,由主管税务机关责令纳税人补缴已减征的资源税税款并加收滞纳金;提供虚假资料的,按照税收征收管理法有关规定予以处理。

 

   新增广西液化天然气项目享受税收优惠政策

 

   新增加广西液化天然气项目享受优惠政策。该项目进口规模为300万吨/年,进口企业为中国石油化工股份有限公司天然气分公司广西天然气销售营业部,享受政策起始时间为2016年3月25日。

 

   政策点评:上述税收优惠的政策依据是《财政部海关总署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对2011-2020年期间进口天然气及2010年底前“中亚气”项目进口天然气按比例返还进口环节增值税有关问题的通知》(财关税﹝2011﹞39号)和《财政部海关总署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调整进口天然气税收优惠政策有关问题的通知》(财关税﹝2013﹞74号)中的相关规定。

 

   公布一批全文废止和部分条款废止的税收规范性文件目录

 

   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做好部门规章和文件清理工作的有关要求,税务总局对新一批《全文废止和部分条款废止的税收规范性文件目录》予以公布。


                             


   政策点评:按照国务院文件清理工作部署,税务总局对税收规范性文件进行了清理,并于2016年5月29日发布了《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公布全文失效废止和部分条款废止的税收规范性文件目录的公告》。在此基础上,税务总局持续开展税收规范性文件清理工作。

 

   建立车辆购置税和销售发票信息共享核查机制

 

   自2017年5月1日起,加强国税机关和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协作,建立车辆购置税完税证明、机动车销售发票(包括机动车销售统一发票和二手车销售发票)信息共享及核查工作机制。省级国税机关要在2017年2月底前开设至同级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的数据传输专线,计划单列市国税机关向本省省级国税机关开设数据传输专线。自2017年5月1日起实时(每5分钟)将本省国税机关签发的车辆购置税的完税证明电子信息传输给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在办理机动车注册登记业务时,要对照国税机关传输的车辆购置税完税证明电子信息,对比对无误的,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按规定程序办理车辆登记手续;对比对信息不符的,启动嫌疑车辆调查程序,向当地国税机关核实,待核实无误后再办理车辆登记手续。

 

   政策点评:强化车辆购置税协作管理之具体举措。

 

   全面提升海关缴款书稽核比对级别

 

   税务总局决定,自2017年2月起全面提升海关缴款书稽核比对级别,强化对海关进口增值税的抵扣管理。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进口货物时应准确填报企业名称,确保海关缴款书上的企业名称与税务登记的企业名称一致。税务机关将进口货物取得的属于增值税抵扣范围的海关缴款书信息与海关采集的缴款信息进行稽核比对。经稽核比对相符后,海关缴款书上注明的增值税额可作为进项税额在销项税额中抵扣。稽核比对不相符,所列税额暂不得抵扣,待核查确认海关缴款书票面信息与纳税人实际进口业务一致后,海关缴款书上注明的增值税额可作为进项税额在销项税额中抵扣。

 

   政策点评:税务总局称,近年来,不法分子利用非法获取的海关进口增值税专用缴款书骗抵增值税的案件屡屡发生,严重危害了进口增值税征管秩序。因此,总局决定全面提升海关缴款书稽核比对级别。

 

  公布进口科学研究、科技开发和教学用品免税清单

 

  财政部海关总署税务总局日前下发通知,公布进口科学研究、科技开发和教学用品免税清单,自2016年1月1日起实施。

 

  政策点评:经国务院批准,财政部海关总署税务总局联合下发《关于“十三五”期间支持科技创新进口税收政策的通知》,对科学研究机构、技术开发机构、学校等单位进口国内不能生产或者性能不能满足需要的科学研究、科技开发和教学用品,免征进口关税和进口环节增值税、消费税;对出版物进口单位为科研院所、学校进口用于科研、教学的图书、资料等,免征进口环节增值税。本通知自2016年1月1日起实施,2020年12月31日截止。



 来源:首席财务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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