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哪些金融账户 涉税信息要交换
来源/编辑: 更新时间:2017-03-29 16:50:51 点击量:210次

哪些金融账户 涉税信息要交换


       全球金融账户涉税信息交换是提高全球税收透明度,打击利用海外账户逃税避税行为的核心环节。全球金融账户涉税信息交换,由谁来收集信息?具体交换哪些信息?

  根据AEOI(金融账户涉税信息自动交换标准)规定,需要报送信息的金融机构包括存款机构、托管机构、投资实体和特定的保险机构。这些机构负责金融账户的审查,一旦审查确定金融账户为应报送信息的金融账户,就要收集信息并进行报送,同时有义务告知账户持有者其账户信息会与其他司法管辖区域交换。应报送金融账户,是由应报送人持有或由应报送人作为控制人的消极非金融机构持有的金融账户,包括存款账户、托管账户、现金值保险合约、年金合约和持有金融机构的股权/债权权益等。上述账户持有人都是应报送信息人,除非被特别排除,比如上市公司、政府机构、国际组织、中央银行和金融机构等。

  MCAA(主管当局间协议范本)、CRS评述和CRS实施细则,对于需要交换何种金融账户信息进行了明确规定与详细阐释。

  基本信息
  如果报送金融账户的持有人为自然人,应报送其姓名、地址、居住地司法管辖区、纳税人识别号、出生日期与地址。如果报送金融账户的持有人为实体,应报送其名称、地址、居住地司法管辖区及纳税人识别号。如果报送金融账户的持有人为实体且其一个或多个控制人为报送人,则应报送该实体的名称、地址、居住地司法管辖区及纳税人识别号,以及每个控制人的姓名、地址、居住地司法管辖区、纳税人识别号、出生日期及出生地。

  金融机构报送的地址应为账户持有人在金融机构开户备案的地址。对于自然人账户持有人,金融机构应报送其当前居所地地址。若其当前居所地地址不在案,应报送其邮递地址。当实体账户持有人的控制人为应报送人时,金融机构应报送该实体的地址以及每个控制人的地址。金融机构报送的账户持有人的居住地司法管辖区,应按照尽职调查标准予以确认。若金融机构认定某一账户持有人有多个居住地司法管辖区,应报送其全部居住地司法管辖区。当账户持有人被认定有多个居住地司法管辖区时,应报送每个居住地司法管辖区所分配的纳税人识别号。当没有纳税人识别号时,应报送功能上与之相仿的识别号码或信息。

  对于存量账户,如果账户持有人的纳税人识别号与生日未在金融机构备案且地方法不要求收集此信息,则不强制报送纳税人识别号与生日。关于存量账户和新设账户持有人的出生地,除非地方法律要求金融机构收集与报送其出生地,且该信息在其电子数据库中可查,金融机构都不必报送。

  金融账户账号
  金融账户的账号需要报送。该账号不应是金融机构为应对报送义务而特地为账户分配的号码。若不存在账户号码,任何功能相仿的编码皆可,如特定的序列号或该金融机构分配的用以识别特定账户的号码,通常可以认定合约或保险序列号为与账号功能相仿的编码。

  金融机构的名称与识别码
  报送金融机构的名称与识别码,也必须随同金融账户一并报送。报送金融机构的名称与识别码,可以使参与信息交换的司法管辖区轻松确认报送信息的来源,也有利于后续信息的进一步交换或订正。“识别码”通常是金融机构居住地或所在地的司法管辖区域分配给其用以识别身份的号码,但也可能是由全球性的分配而来。识别码可以是纳税人识别号、公司注册编码、全球法人机构识别编码或全球中介机构识别号码,由参与信息交换的司法管辖区予以释义。若无识别码,必须报送金融机构的名称与地址。

  金融账户的余额与净值
  在某一公历年度年末或其他合适的税务报告期末,金融机构需要报送应报送金融账户的余额或者净值,包括具有现金价值的保险合同或年金合同的现金价值或退保价值。若该金融账户的余额或净值为负,应报送该账户的余额或净值为0。

  通常,报送的账户余额与净值是金融机构计算后报送给账户持有人的数额。对于股权/债权权益,股权权益的价值为最常确定价值,债权权益的价值为本金数额。对于保险合约和年金合约,其价值为该公历年末或其他税务报告期末的价值。所有金融账户的余额或净值不需要因账户持有者的负债而下调。

  共同持有账户的账户持有人,需要经由金融机构报送该账户的总余额或总净值,以及分摊到每一个账户持有人身上的共同账户的余额或净值。这一准则适用几个法定情形,比如,对于消极的非金融实体持有的账户,若有多个作为报送人的控制人,要报送全部支付或计入账户的总额,以及分摊到每个作为报送人的控制人的余额或净值。对于作为报送人的账户持有者,若被确认有多个居住地司法管辖区,则需报送对于不同居住地司法管辖区所支付或计入账户的数额,以及该账户的总余额或净值。

  账户在该公历年度或其他税务报告期间注销的,金融机构没有义务报送账户关闭前的余额或净值,但应报送说明该账户已注销。“注销”的确认依据账户所在的司法管辖区的法律,仅仅因为账户余额或净值为零或负值,不能认定为账户已注销。

  另外,对于不同类型的金融账户,需要报送的余额或净值略有不同。对于托管账户,报送该公历年度内收到或者计入该账户的利息总额、股息总额以及由于托管资产而收到或者计入该账户的“其他收入所得”总额。这里的“其他收入所得”指按照此司法管辖区的法律,除去利息、股息、因销售或赎回金融资产的总收入款或资本利得之外,被认定为“所得”的数额。报送信息的金融机构为代理人、中间人或者名义持有人的,报送因销售或者赎回金融资产而收到或者计入该托管账户的收入所得总额。销售或者赎回金融资产所得收入,不考虑销售或者赎回金融资产是否对持有者产生税负。

  持有应报送账户的清算或结算机构,在以净额基准结算其成员间的证券买卖时,可能不知道交易或处分的收入所得总额。在此情况下,收入所得总额仅限于按照该机构结算程序进行结算交易的期间、因买卖或处分金融资产而支付或计入该机构成员账户中的净额。同时,对代理人而言,“收入所得总额”包括因之前支付过保证金而未予支付的数额和佣金。对于含债权权益的权益交易,“收入所得总额”包括债权产生的利息。这里,金融机构可能很难获取销售或赎回金融资产的总收入款的信息,在实践CRS的过程中,不要求对此信息的报送一步到位。

  对于存款账户,应报送该公历年度内或其他合适的税收报告期间收到或者计入该账户的利息总额。对于其他账户,应报送该公历年度内或其他合适的税收报告期间收到或者计入该账户的收入所得总额,包括赎回款项的总额。

  简而言之,金融机构应向税收机关报送金融账户的基本信息、账户账号、其自身名称与识别码,以及账户的余额或净值。


    来源:中国税务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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