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小微企业:不同税费优惠享受条件各异
来源/编辑: 更新时间:2017-07-24 14:54:33 点击量:184次

微企业:不同税费优惠享受条件各异

 

   近年来,为扶持小微企业发展,国家制定了一系列税收优惠政策,涉及增值税、印花税、残疾人就业保障金等。纳税人在享受小微企业税收优惠政策的过程中,需要注意,享受不同税费优惠的条件各异。

  增值税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支持小微企业增值税和营业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14〕71号)规定,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和营业税纳税人,月销售额或营业额不超过3万元(含3万元,下同)的,暂免征收增值税或营业税。其中,以1个季度为纳税期限的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和营业税纳税人,季度销售额或营业额不超过9万元的,暂免征收增值税或营业税。

  即享受增值税优惠的小微企业,一是月(或季)销售额不得超过3万元(或9万元),二是必须属于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不包括一般纳税人。

  印花税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金融机构与小型微型企业签订借款合同免征印花税的通知》(财税〔2014〕78号,以下简称78号文件)规定,自2014年11月1日至2017年12月31日,对金融机构与小型、微型企业签订的借款合同免征印花税。

  根据78号文件,享受印花税优惠的小微企业,指符合《工业和信息化部、国家统计局、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财政部关于印发中小企业划型标准规定的通知》(工信部联企业〔2011〕300号)规定的小型、微型企业标准的企业,而小型、微型企业的划分,主要依据不同行业从业人数、营业收入。

  残疾人就业保障金
  《财政部关于取消、调整部分政府性基金有关政策的通知》(财税〔2017〕18号)规定,扩大残疾人就业保障金免征范围。将残疾人就业保障金免征范围,由自工商注册登记之日起3年内,在职职工总数20人(含)以下小微企业,调整为在职职工总数30人(含)以下的企业。

  享受残疾人就业保障金免征优惠的小微企业,仅仅以在职职工总数衡量,只要在职职工总数30人(含)以下的企业,均可以享受3年内免征残疾人就业保障金的优惠。

                                                                                                    来源:中国税务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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