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组合使用小微政策 享税收优惠红利
来源/编辑: 更新时间:2017-09-29 15:48:51 点击量:233次

组合使用小微政策 享税收优惠红利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扩大小型微利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范围的通知》(财税〔2017〕43号)规定,自2017年1月1日~2019年12月31日,将小型微利企业的年应纳税所得额上限由30万元提高至50万元,对年应纳税所得额低于50万元的小型微利企业,其所得减按50%计入应纳税所得额,按20%的税率缴纳企业所得税。

  享受上述小微企业的优惠政策,必须受从业人数、资产总额和年应纳税所得额三个指标的限制。而年应纳税所得额历经数变,从3万元一直提高到现在的50万元,覆盖面逐步扩大。

  需要注意的是,年应纳税所得额不等于会计上的利润总额,而是要按照税法规定进行调整。因此,对于有些企业,其他条件符合,但年应纳税所得额不符合条件的,笔者认为,这类企业可以从纳税调整方面入手,梳理是否存在未享受的可与小微企业优惠政策叠加享受的税收优惠事项。如很多企业认为固定资产加速折旧计算烦琐,只是起到延时纳税的作用,不屑于去享受。其实不然,很多时候,企业如果能事先筹划,应享尽享,能收到意想不到的减税效果。

  举例说明:

  某企业为生物制造业企业,2017年2月购进120万元的其他生产设备A。税法规定,机械和其他生产设备最低折旧年限为10年。为了简化核算,假设不考虑净残值,会计处理中沿用了实务中的做法:当月增加的固定资产,当月不计提折旧,从下月起计提折旧。该企业2017年从业人数为80人,资产总额为2600万元。2017年度,企业对新购入的其他生产设备A未采取加速折旧方法,应纳税所得额为56万元。

  情形一:企业对新购入的其他生产设备A未采取加速折旧方法

  购入的其他生产设备A,2017年计提的累计折旧为10万元(120÷10÷12×10),2017年度汇算清缴时,其企业所得税应纳税额为14万元(56×25%)。

  情形二:企业对其他生产设备A采用双倍余额递减法

  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完善固定资产加速折旧企业所得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14〕75号)和《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固定资产加速折旧税收政策有关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4年第64号)中的相关规定,作为六大行业之一的生物制造业,该企业2014年1月1日后购进的固定资产(包括自行建造),可缩短折旧年限或采取加速折旧的方法(双倍余额递减法或年数总和法)计提累计折旧。

  假设2017年度,该企业对其他生产设备A采用双倍余额递减法进行加速折旧。那么其他生产设备A的年折旧率为20%(2÷10×100%),月折旧率为1/60(20%÷12),2017年计提的累计折旧额=1/60×(12-2)×120=20(万元),比正常折旧多计提10万元, 2017年的应纳税所得额为46万元(56-10),符合小微企业标准,可享受小微企业优惠政策,则2017年度,该企业的企业所得税应纳税额为4.6万元(46÷2×20%)。

  组合使用政策 企业得实惠

  以上案例中的情形二,企业不仅享受了固定资产加速折旧优惠政策,由于该优惠政策的享受带动了应纳税所得额的下降,从而符合小微企业税收优惠标准,又可享受小微企业优惠政策,一举两得,减税明显。企业所得税应纳税额从14万元减至4.6万元,前后相差近10万元,这就是企业通过合理组合优惠政策得到的实惠。因此,在日常的财务工作中,企业不妨多关注小微企业、研发费用加计扣除、固定资产加速折旧和农产品免税等各项税收优惠政策,事先筹划,应享尽享,在合法合理的范围内享受减税的实惠。

    来源:中国税务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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