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税总优化增值税消费税涉税事项办理程序
来源/编辑: 更新时间:2017-11-02 14:35:21 点击量:265次

税总优化增值税消费税涉税事项办理程序

  记者从税务总局网站获悉,国家税务总局发布《关于进一步优化增值税消费税有关涉税事项办理程序的公告》,自2018年1月1日起,逾期增值税扣税凭证继续抵扣事项由省国税局核准;自2017年11月1日起,纳税人同时申请汇总缴纳增值税和消费税的,不需要就增值税、消费税分别报送申请资料;修改并重新发布《关于逾期增值税扣税凭证抵扣问题的公告》。
  公告称,发布此公告是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简政放权、放管结合、优化服务的要求,修改增值税、消费税部分涉税事项办理问题。
  公告明确,自2018年1月1日起,逾期增值税扣税凭证继续抵扣事项由省国税局核准。允许继续抵扣的客观原因类型及报送资料等要求,按照修改后的《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逾期增值税扣税凭证抵扣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1年第50号)执行。
  各省国税局应在修改后的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1年第50号附件《逾期增值税扣税凭证抵扣管理办法》相关规定基础上,按照进一步深化税务系统“放管服”改革、优化税收环境的要求,以方便纳税人、利于税收管理为原则,进一步细化流程、明确时限、简化资料、改进服务。
  公告强调,自2017年11月1日起,纳税人同时申请汇总缴纳增值税和消费税的,在汇总纳税申请资料中予以说明即可,不需要就增值税、消费税分别报送申请资料。
  公告明确,修改《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逾期增值税扣税凭证抵扣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1年第50号)自2018年1月1日起施行,并重新公布。
  (一)第一条第一款修改为:“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发生真实交易但由于客观原因造成增值税扣税凭证(包括增值税专用发票、海关进口增值税专用缴款书和机动车销售统一发票)未能按照规定期限办理认证、确认或者稽核比对的,经主管税务机关核实、逐级上报,由省国税局认证并稽核比对后,对比对相符的增值税扣税凭证,允许纳税人继续抵扣其进项税额”。
  (二)删去第一条第三款:“本公告所称增值税扣税凭证,包括增值税专用发票、海关进口增值税专用缴款书和公路内河货物运输业统一发票”。
  (三)将《管理办法》第四条第二款修改为:“主管税务机关核实无误后,应向上级税务机关上报,并将增值税扣税凭证逾期情况说明、第三方证明或说明、逾期增值税扣税凭证电子信息、逾期增值税扣税凭证复印件逐级上报至省国税局”。
  (四)将《管理办法》第五条修改为:“省国税局对上报的资料进行案头复核,并对逾期增值税扣税凭证信息进行认证、稽核比对,对资料符合条件、稽核比对结果相符的,允许纳税人继续抵扣逾期增值税扣税凭证上所注明或计算的税额”。

            来源:中国发展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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