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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 年 1月1 日起实施的重要财税新规
来源/编辑: 更新时间:2018-01-16 15:03:52 点击量:288次

2018 年 1月1 日起实施的重要财税新规


      不知不觉中,时光的脚步已迈入2018。新的一年、新的起点、新的征程……2018年1月1日起,将有一大批财税相关的新规开始实施。环保税开征、进出口关税部分调整、贷款买新能源车首付最低15%、部分小微企业免征增值税和印花税、财政票据全面推行电子化、刷单炒信最高将罚200万……《财会信报》记者梳理了主要新规,供读者在新一年的生活、工作中参照、参考。

  新金融工具会计准则施行

  为了适应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发展需要,规范金融工具的会计处理,提高会计信息质量,根据《企业会计准则———基本准则》,财政部于2017年3月31日修订发布了《企业会计准则第22号———金融工具确认和计量》。在境内外同时上市的企业以及在境外上市并采用国际财务报告准则或企业会计准则编制财务报告的企业,自2018年1月1日起施行;其他境内上市企业自2019年1月1日起施行;执行企业会计准则的非上市企业自2021年1月1日起施行。同时,鼓励企业提前执行。

  新收入会计准则施行

  2017年7月5日,为进一步规范实务工作中日趋复杂的企业收入相关会计处理问题,并与相关国际财务报告准则保持持续趋同,财政部修订了《企业会计准则第14号—————收入》(以下简称“14号准则”),自2018年1月1日起实施。

  14号准则主要作了以下几个方面的修订:将现行收入准则和《企业会计准则第15号—————建造合同》两项准则纳入统一收入确认模型;以控制权转移替代风险报酬转移作为收入确认时点的判断标准;对于包含多重交易安排的合同的会计处理提供更明确指引;对于某些特定交易(或事项)的收入确认和计量给出明确规定。14号准则发布后广受社会关注。业内人士认为,14号准则将进一步引领我国企业规范发展。

  新《中小企业促进法》施行

  2017年9月1日,十二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二十九次会议通过了新修订的《中小企业促进法》,自2018年1月1日实施。新法将原法律由7章扩展为10章,由45条增加为61条,条款处处体现保护、扶持中小企业的制度安排。

  新法把握的主要原则和思路有三方面。一是坚持“三个平等”,处理好市场公平竞争与中小企业特殊保护的关系。二是坚持问题导向,着力增强本法的针对性和可操作性,让中小企业有获得感。三是坚持促进和服务,处理好制度刚性与法律规定可行性之间的关系。

  新法坚持发挥市场决定性作用,强化了政府扶持力度,着力解决中小企业面临的突出问题。在与现行法律政策良好衔接的同时,增强了针对性和可操作性,与时俱进,内容更广泛、更具体,前瞻性更强。

  财政票据电子化管理在国税系统全面推行

  2017年9月30日,国税总局发布《关于全面推行财政票据电子化管理系统的通知》。通知称,根据财政部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中央单位财政票据核销管理的通知》要求,2018年1月1日起在国税系统(含税务干部进修学院)全面开展财政票据电子化改革,统一部署、安装运行财政票据电子化管理系统,全面实施财政票据电子化管理,启用机打财政票据,停用手工财政票据。

  通知明确,从2018年1月1日起已领用的手工票据停止使用。已使用尚未核销以及未使用的空白《中央非税收入统一票据》、《中央行政事业单位资金往来结算票据》和《公益事业捐赠统一票据》手工票据按财政部要求予以清理核销。清理采取自清自查和重点检查相结合的方式。

  市场准入负面清单全国推行

  2017年10月19日,国务院发布《关于实行市场准入负面清单制度的意见》(以下简称《意见》)。市场准入负面清单制度是指国务院以清单方式明确列出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禁止和限制投资经营的行业、领域、业务等,各级政府依法采取相应管理措施的一系列制度安排。市场准入负面清单以外的行业、领域、业务等,各类市场主体皆可依法平等进入。根据《意见》,按照先行先试、逐步推开的原则,从2015年12月1日至2017年12月31日,在部分地区试行市场准入负面清单制度,从2018年1月1日起,正式实行全国统一的市场准入负面清单制度。

  小微企业增值税税收优惠延续至2020年

  2017年10月20日,财政部、税务总局发布《关于延续小微企业增值税政策的通知》,《通知》规定,为支持小微企业发展,自2018年1月1日至2020年12月31日,继续对月销售额2万元(含本数)至3万元的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免征增值税。

  新《反不正当竞争法》实施

  2017年11月4日,十二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三十次会议表决通过了新修订的《反不正当竞争法》,自2018年1月1日起开始施行。新修订的反不正当竞争法针对当前市场竞争中出现的新情况、新问题,进一步明确了对不正当竞争行为的规制规则,相关规定更加明确、具体、便于操作,并有一定的前瞻性,能够适应实践发展的需要,有利于鼓励和保护公平竞争,保护经营者和消费者的合法权益。

  新法明确经营者不得通过组织虚假交易等方式,帮助其他经营者进行虚假或者引人误解的商业宣传。同时规定,“刷单炒信”和帮助“刷单炒信”情节严重的,处100万元以上200万元以下的罚款,甚至可以吊销营业执照。

  新法在第十二条中,增加了利用互联网技术实施不正当竞争的条款,列举了几种利用网络从事生产经营不得实施的行为,其中包括,恶意对其他经营者合法提供的网络产品或者服务实施不兼容。

  《税务行政应诉工作新规程》实施

  2017年11月29日,国家税务总局发布《税务行政应诉工作规程》(以下简称《工作规程》),自2018年1月1日起施行。1995年制发的《税务行政应诉工作规程(试行)》(国税发[1995]9号文件印发)同时废止。

  《工作规程》明确,税务机关应当自收到应诉通知书和起诉状副本之日起15日内,将据以作出被诉行政行为的全部证据和所依据的规范性文件,连同答辩状、证据清单、法律依据、授权委托书、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及其他诉讼材料一并递交人民法院。税务机关因不可抗力等正当事由不能按期举证的,以及原告或者第三人提出了其在行政处理程序中没有提出的理由或者证据的,应当分别在举证期限内向人民法院提出延期提供证据或者补充证据的书面申请。

  增值税普票(折叠票)代码调整为12位

  为进一步规范增值税发票管理,优化纳税服务,满足纳税人发票使用需要,2017年12月5日,国家税务总局发布《关于增值税普通发票管理有关事项的公告》,自2018年1月1日起,增值税普通发票(折叠票)的发票代码调整为12位,编码规则也相应变化:第1位为0,第2~5位代表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第6~7位代表年度,第8~10位代表批次,第11~12位代表票种和联次,其中04代表二联增值税普通发票(折叠票)、05代表五联增值税普通发票(折叠票)。不过,税务机关库存和纳税人尚未使用的发票代码为10位的增值税普通发票(折叠票)可以继续使用。

  新《社会保险基金会计制度》实施

  为了适应社会保障体系建设需要,进一步规范社会保险基金的会计核算,提高会计信息质量,2017年12月14日,财政部修订发布了《社会保险基金会计制度》,自2018年1月1日起施行。同步印发了《新旧社会保险基金会计制度有关衔接问题的处理规定》,以确保新旧制度平稳过渡。

  《社会保险基金会计制度》涵盖了目前全国统一的所有社会保险基金,《社会保险基金会计制度》总结提炼了不同险种的社会保险基金在会计要素构成、会计核算内容和方法方面的共性因素,统一了各类基金的会计科目设置、业务核算流程与方法、财务报表格式,构建了“一套科目+一套报表”的社会保险基金会计核算统一框架。在此基础上,通过少量专用科目设置、专用报表项目列示等方法兼顾了个别险种社会保险基金的特定会计核算要求。

  《2018年关税调整方案》实施

  2017年12月12日,国务院税则委员会发布了《2018年关税调整方案》(以下简称《调整方案》)。继2017年12月1日降低部分消费品进口关税之后,自2018年1月1日起,我国对其他进出口关税进行部分调整。

  据了解,2018年进口关税调整将继续支持创新驱动发展和供给侧结构性改革,鼓励国内亟需的先进设备、关键零部件和能源原材料进口,以进口暂定税率方式降低数字化X射线摄影系统平板探测器、多臂机或提花机、动力电池正极材料、先进医药原料、椰糠等商品的进口关税;并适当扩大汽车进口模具暂定税率的适用范围。取消废镁砖、废钢渣、废矿渣等商品进口暂定税率,恢复执行最惠国税率。统筹考虑产业发展和出口情况变化,将取消钢材、绿泥石等产品的出口关税,适当降低三元复合肥、磷灰石、煤焦油、木片、硅铬铁、钢坯等产品的出口关税。

  《环境保护税法》及条例同步实施

  2016年12月25日,第十二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二十五次会议通过了《环境保护税法》,自2018年1月1日起施行。

  2017年12月25日,国务院总理李克强签署国务院令,公布《环境保护税法实施条例》(以下简称《实施条例》),自2018年1月1日起施行。

  制定《环境保护税法》,是落实党的十八届三中全会、四中全会提出的“推动环境保护费改税”、“用严格的法律制度保护生态环境”要求的重大举措,对于保护和改善环境、减少污染物排放、推进生态文明建设具有重要意义。

  为保障《环境保护税法》顺利实施,有必要制定实施条例,细化法律的有关规定,进一步明确界限、增强可操作性。

  《实施条例》在《环境保护税法》的框架内,重点对征税对象、计税依据、税收减免以及税收征管的有关规定作了细化,以更好地适应环境保护税征收工作的实际需要。

  收费公路通行费可开电子普票

  2017年12月25日,交通运输部、国家税务总局联合印发《关于收费公路通行费增值税电子普通发票开具等有关事项的公告》(以下简称“公告”),明确了收费公路通行费增值税电子普通发票(以下简称“通行费电子发票”)开具等相关事项。

  2017年12月25日起,发票服务平台注册及绑卡功能正式上线。公告明确,2018年1月1日以后使用ETC卡或用户卡交纳的通行费,以及ETC卡充值费可以开具通行费电子发票,不再开具纸质票据。

  新能源车免征车辆购置税延至2020年

  2017年12月27日,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工业和信息化部、科技部联合发布《关于免征新能源汽车车辆购置税的公告》(以下简称《公告》)称,自2018年1月1日至2020年12月31日,对购置的新能源汽车免征车辆购置税。

  根据《公告》,对免征车辆购置税的新能源汽车,通过发布《免征车辆购置税的新能源汽车车型目录》(以下简称《目录》)实施管理。2017年12月31日之前已列入《目录》的新能源汽车,对其免征车辆购置税政策继续有效。根据现行政策,2014年9月1日至2017年12月31日,同样通过发布《免征车辆购置税的新能源汽车车型目录》管理,列入《目录》的新能源汽车免征车辆购置税。

  另自2018年1月1日起,消费者购买1.6升及以下排量的乘用车购置税将恢复10%的税率。在此之前,购置税为7.5%的税率。

来源:财会信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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