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税收制度改革: 新时代政治税收关系的视角
来源/编辑: 更新时间:2018-01-25 14:59:11 点击量:309次

深化税收制度改革: 新时代政治税收关系的视角

 

    党的十九大指出,中国特色社会主义进入新时代,这是党对国家发展阶段新的历史定位,为我们做好新时代各方面工作指明了方向。多年来,笔者始终在坚持与发展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的大前提下研究我国的税收发展。刚刚结束的中央经济工作会议确定了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经济思想,这是未来我国经济发展的行动指南,我们对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税收的新发展也要依此有新的思考。基于这样一种认识,笔者在全面学习理解党的十九大精神的前提下,重点学习领会了党的十九大报告关于“深化税收制度改革”的重要论述,并在立足新时代新战略新思维的高度上,将“深化税收制度改革”与新时代国家经济政治新要求结合起来学习领会。前不久,《中国税务报》已经刊发了笔者运用新时代“经济财税观”分析“深化税收制度改革”的两点认识(编者注:见2017年11月29日B1版)。同时,笔者认为需要通过新时代政治税收关系的视角看待“深化税收制度改革”,这也是我们长期坚持的“政治税收观”之新思考,故作此篇。

  党的十九大报告在第五部分“健全人民当家做主制度体系,发展社会主义民主政治”中深刻阐释了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政治发展道路的重要战略安排。从坚持党的领导、人民当家做主、依法治国有机统一到加强人民当家做主制度保障,从发挥社会主义协商民主重要作用到深化依法治国实践,从深化机构和行政制度改革到巩固和发展爱国统一战线,报告从六个方面深刻阐述了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政治制度的优越性和在新时代中的战略任务,其意义是十分深刻的,必须认真学习把握。笔者强调的是,就我们研究“深化税收制度改革”这一经济改革任务而言,不能“就税收论税收”,也不能仅仅“就财政论税收”和“就经济论税收”,还应该站在经济与政治结合的角度来看待税收制度改革,来理解党的十九大精神对加快税收制度改革的全方位要求。

  2018年1月5日,习近平总书记在新进中央委员、候补委员和省部级主要领导干部学习贯彻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和党的十九大精神研讨班开班式上发表重要讲话。笔者认真学习,体会深刻,深受教育,充满信心。笔者回想起5年前的2013年1月5日,习近平总书记在十八届新进中央委员会成员研讨班上强调了毫不动摇地坚持与发展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做出了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不是其他什么主义、就是科学社会主义,以及改革开放前后两个阶段不能相互否定等重要论断。在2018年“1·5”重要讲话中,习近平总书记又向全党全国人民发出了“开创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事业新局面”的伟大号召,提出了“坚持和发展中国特色社会主义要一以贯之,推进党的建设新的伟大工程要一以贯之,增强忧患意识、防范风险挑战要一以贯之”的三个明确要求。笔者因此更加坚定了运用“政治税收观”来分析“深化税收制度改革”的思路,在这里重点谈两个方面,一是如何在“加强人民当家做主制度保障”的人民代表大会框架内加快税收法定原则的落实进程;二是如何在“深化依法治国实践”的运作框架内探寻新时代税收征管现代化。

  “加强人民当家做主制度保障”是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政治发展的重要方面,人民代表大会制度是坚持党的领导、人民当家做主、依法治国有机统一的根本政治制度安排,必须长期坚持、不断完善。党的十九大报告明确指出,要发挥“人大及其常委会在立法工作中的主导作用”。税收是以国家为主体的分配关系,体现的是国家与个人之间的分配关系,在一定的政治制度下,税收要通过法律的形式固定下来,通过特色政治制度下的立法体制确定税收的征纳关系,体现特定制度安排下的税收分配关系,这就是税收法定原则。在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根本政治制度的安排下,就是全国人大及其常委会要在税收立法过程中起主导作用,就是要加快中国特色的税收法定原则的执行进程,这必须是“深化税收制度改革”不可或缺的一个重要方面。党的十八届三中全会以来,我国在落实税收法定原则方面已经取得了显著进展。当前,要按照党的十九大精神的要求,全面加快落实税收法定原则的步伐。有关部门已经表态,要按照党中央审议通过的《贯彻落实税收法定原则的实施意见》之要求,凡是新开征税种,一律报全国人大及其常委会,通过制定法律来进行规范。同时要进一步加快将现行由国务院行政法规规范的税种上升为由法律规范,废止有关税收条例。力争在2019年完成全部立法程序,2020年完成“落实税收法定原则”的改革任务。笔者在过去5年的工作中研究、参与、见证了这一进程,深有体会。此外,结合“建立权责清晰、财力协调、区域均衡的中央和地方财政关系”和“健全地方税体系”的新时代改革要求,要继续探讨在保证全国人大及其常委会行使国家税收立法权的前提下,发挥地方人大及其常委会在落实与执行税收法定原则中的作用,继续完善过去5年已经在探索的中央地方人大协调的中国特色税收法定实现模式。

  “深化依法治国实践”是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政治建设的另一重要方面。党的十九大报告明确指出,“全面依法治国是国家治理的一场深刻革命,必须坚持厉行法治,推进科学立法、严格执法、公正司法、全民守法。”根据这一要求,在全面依法治国的大前提下建设新时代现代化税收事业,必须根据新时代的要求,努力在四个方面结合中推进中国特色税收法治的持续发展。首先当然是前述的落实税收法定原则与深化税收制度改革。其次,就是要在“科学立法”的前提下,在“严格执法”的要求中推进税收执法。一言以蔽之,就是要继续完善现代化税收征管制度。这里既包含笔者一贯坚持的“严格依法治税与完成预算确定的税收任务”关系和“严格依法治税与优化税收服务”关系,还应特别探讨税收征管现代化的新表现形式。具体说来,新时代税收征管现代化是税收征管适应新时代下国家战略、社会治理、经济结构、税源结构、信息技术等变化趋势,主动调整与持续优化的动态过程,具体要体现为国地税的合力执法、税制征管的有效联动、信息资源的密切共享、征管纳服的合理联动等,这些方面都需要继续深化实践。再次,要正确认识税收司法在税收法治中的地位作用。必须强化税收司法是“公正司法”组成部分的意识,既然税收是存在于国家主体与纳税人之间的分配关系,在市场经济与法治社会框架内,出现税务纠纷以及依法处理就是一种常态。因此,税务公职律师应从依法治国、依法治税的角度完成国家赋予的任务,妥善应对税务诉讼,既要坚定维护国家税收利益,又要协助和促进司法部门在处理涉税案件中体现出公平正义。最后,就是要在“全民守法”的进程中构建符合国体政体与人民利益的征纳关系。要坚持我国国体政体对税收征纳关系的基本要求,在中国特色社会主义进入新时代后,我们更应该理直气壮地坚持对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的道路、理论、制度与文化自信,持续研究在“四个自信”前提下的中国税收征纳关系与一般国家税收征纳关系的异同,要特别注意从中国文化传统与现实发展的角度来看待中国的纳税人群体,要坚持人民的根本利益与纳税人利益既有联系又有区别的观点,努力塑造征税人为国征税、纳税人守法纳税,共同服务于中华民族伟大复兴中国梦实现的良好氛围。

来源:中国税务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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