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环保税与排污费的 “五个不同”
来源/编辑: 更新时间:2018-03-05 22:50:00 点击量:413次

《环境保护税法》自2018年1月1日起开始施行,依照法律规定缴纳环境保护税的,不再缴排污费。

  环境保护税以排污收费制度为基础进行税制设计,实现收费向征税制度的平稳转换,《环境保护税法》全文共计五章二十八条,对纳税人、课税对象、计税依据、税收减免和征收管理等作出了具体规定。与排污费相比,环境保护税主要有以下五个方面的不同:

  一是法律位阶不同。《排污费征收使用管理条例》由环境保护部负责起草,并经国务院常务会议通过,以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的形式公布施行,属于行政法规的范畴;《环境保护税法》由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和环境保护部共同起草,并经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审议通过,以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法律的形式公布施行,是我国2015年3月确立税收法定原则以来制定的第一部单行税法,具备最高位阶的法律效力。

  二是出台目的不同。《排污费征收使用管理条例》和《排污费征收标准管理办法》的公布施行,主要是为了加强对排污费的征收、使用管理;《环境保护税法》的颁布施行,主要是为了保护和改善环境,减少污染物排放,推进生态文明建设,是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关于“用严格的法律制度保护生态环境”决定部署的重要举措。

  三是减排优惠不同。排污费制度只规定了一档减排优惠,即对排污者排放大气或者水污染物的浓度值低于国家或地方规定的排放标准50%以上的,减半征收排污费;《环境保护税法》设置了两档减排优惠,即纳税义务人排放应税大气污染物或者水污染物的浓度值低于国家和地方规定的污染物排放标准30%的,减按75%征收环境保护税。纳税义务人排放应税大气污染物或者水污染物的浓度值低于国家和地方规定的污染物排放标准50%的,减按50%征收环境保护税。环境保护税根据污染物排放浓度实行差别化征税,可以切实发挥税收的激励杠杆作用,充分调动纳税义务人引进新工艺,采用新技术和开发新产品的积极性。

  四是征收主体不同。《排污费征收使用管理条例》规定,排污费数额确定后,由负责污染物排放核定工作的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向排污者送达排污费缴纳通知单。排污者应当自接到排污费缴纳通知单之日起7日内,到指定的商业银行缴纳排污费;《环境保护税法》规定,环境保护税由税务机关依照《税收征收管理法》的有关规定征收管理。环境保护主管部门依照有关环境保护法律法规的规定负责对污染物的监测管理。环境保护税确定的是“企业申报、税务征收、环保协同、信息共享”的征管模式。

  五是收入级次不同。排污费收入实行中央政府和地方政府1∶9分成模式,全部专项用于环境污染防治,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截留、挤占或者挪作他用;按照事权与财权相匹配的原则,考虑到治理污染、保护环境的职责任务主要由地方政府承担,为促进各地保护和改善环境,增加环境保护投入,国务院决定,环境保护税开征后,全部作为地方收入,中央政府不再参与分成。

 来源:中国税务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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