纵观30多年来我国发布的推动总会计师进高校的文件,可以发现高校设置总会计师的制度发展大致经历了四个阶段。
第一阶段从1979年至1985年,为初步设置阶段。其中,1979年11月教育部颁发的《教育部部属高等学校〈会计人员职权条例〉实施细则》规定:“凡设立一级财会机构的高等学校,根据工作需要,一般应当设置总会计师,建立总会计师的经济责任制。”这是我国首次明确要求符合条件的高校可以设立总会计师。
第二个阶段从1985年至1998年,为“抓紧设置、加速推进、尽快培养”阶段。例如,1987年10月国家教委发布的《高等学校总会计师工作试行规程》系统规定了高校总会计师的职责、权限、任免等具体实施细则。教育部还要求已设立总会计师的高校可着手试行;尚未试行的高校应积极创造条件设置总会计师。
1986年国家教委、财政部颁发的《高等学校财务管理改革实施办法》明确提出建立“在校(院)长领导下的,以总会计师为首的经济责任制”。
1990年,国务院颁布《总会计师条例》,对事业单位设置总会计师作了倡导性要求。
第三个阶段从1999年至2004年,为“可以不设”阶段。其中,1999年的《会计法》第36条修订为:“国有的和国有资产占控股地位的大、中型企业必须设置总会计师。”其中删去原有的“大、中型事业单位”内容。
第四个阶段为2005年至今,开始重新强调总会计师的设立。如2007年发布的《关于“十一五”期间进一步加强高等学校财务管理工作的若干意见》中,明确提出“积极推行直属高校总会计师制度”。2010年6月21日颁布的《国家中长期教育改革和发展规划纲要》规定:“公办高等学校总会计师由政府委派。”2011年、2013年,国家颁布《高等学校总会计师管理办法》、《高等学校财务制度》,明确提出高校要设置总会计师岗位。
来源:http://news.esnai.com/39/2014/0822/105784.shtml