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干货!股权转让中常见风险分析
来源/编辑: CFC金服 原文链接: https://mp.weixin.qq.com/s/jrdruO-_RnS 更新时间:2023-12-20 15:16:38 点击量:182次

随着社会经济的发展,大众资产的配置方面越来越呈现多元化的特征,其中,有限责任公司的股权投资已成为重要的资产配置方式,而除新设公司或者参与公司的增资扩股外,股权转让已然成为重要的股权投资参与方式。而在有限责任公司的股权转让交易中,可能因交易方法律知识的欠缺或者其他客观原因,往往导致股权转让交易中蕴含法律上的风险。

一、代持股权转让过程存在的风险

在实务中存在投资者不愿公开自身名下资产状况,也可能为规避法律法规中关于投资领域、投资主体及投资比例等方面的限制,隐名出资情况时有发生。涉及隐名投资所引发的股权转让纠纷在司法实践中也日益增多,在隐名股东转让股权的过程中,存在名义股东将股权转让给第三人的风险。如果名义股东未经隐名股东授权,擅自转让代持股权,如隐名股东对标的股权转让提出异议的,而受让方又不符合善意取得条件的,则受让方无法取得股权。

公司金融顾问分析:

在股权转让前期做好尽职调查工作,比如审查营业执照、公章印鉴的实际保管人,审查决策任命公司高管、财务人员的决策者,各个股东之间的身份关系等内容,通过审查目标公司经营管理的细节确定公司实际经营者、隐名股东。如隐名股东直接以自己名义转让股权的,隐名股东需先显名确认其股东身份,而隐名股东显名依法需经其他股东过半数同意。在股权转让合同的签署中,建议将名义股东、隐名股东均作为合同主体列入转让协议中以降低相关风险。

二、存在出资瑕疵的股权转让风险

在股权转让中,股权受让方需在前期尽职调查目标公司时关注股权出让股东有无履行完毕出资义务,是否存在出资瑕疵。出资瑕疵是指股东不按照相关法律或公司章程规定的出资要求,未履行完毕出资义务或者对出资的处分等方面存在不完全符合法律或公司章程规定的行为。其典型表现形式为股东不适当出资、虚假出资、抽逃出资、未足额出资等。如果未考虑到出资瑕疵而受让相应股权,可能存在受让价款高于实际股权价值的情况,甚至在受让股权后出现潜在的纠纷。

公司金融顾问分析:

根据相关法律规定,股东未履行或未完全履行出资义务而进行股权转让时,公司有权要求该股东按照法律规定或者章程约定履行出资义务,受让人受让该瑕疵股权的,公司可能会要求受让人共同承担出资义务。公司债权人有权在股东未出资范围内要求股东承担补充赔偿责任,受让人可能存在共同赔偿的风险。针对该类股东股权转让风险,应在股权转让协议中注明该股权的真实出资情况,注明未出资部分股权应履行义务的承担主体,同时对未出资部分,在实际转让作价时应予以考虑。

三、股权转让协议签署瑕疵可能会导致合同无效

股权转让过程中,双方仅口头达成股权转让的约定,但因一方或双方未签字而导致股权转让协议被认定未成立;公司股权转让中,公司股东委托公司员工代办股权工商变更登记、代为签署股权转让协议的情况在实践中较为普遍,但通常缺少规范的委托授权手续;此外,还存在混淆转让主体、将标的公司列为股权转让方的情况,但标的公司本身并不享有自己的股权。

公司金融顾问分析:

交易一方在后期不愿意履行股权转让协议时,常利用前述协议签署中的瑕疵,以股权转让协议未签订、股权转让协议冒名签署、股权转让协议签署主体不适格为由,主张协议并非真实意思表示或者违反相关法律规定而协议不成立或者未生效。在没有事实辅证存在有效代为签署行为的情形下,以及结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的相关规定,法院原则上认定股权转让协议未成立或无效。故在签署股权转让协议时,需结合相关法律法规规定,妥善签署股权转让合同以规避合同签署瑕疵。

四、股权出让方的婚姻状态可能对股权转让产生风险

在股权转让中,存在股权出让方未经过配偶同意私自转让其夫妻共同所有但仅登记在一方名下的公司股权的情况,则可能会发生该配偶主张公司股权转让无效的风险。

公司金融顾问分析:

在未经股权出让方配偶同意的情况下,转让属于夫妻共同财产但登记在一方名下的股权,如果未登记一方配偶对标的股权提出权利主张,则会引发股权转让纠纷。因此股权受让方需要提前调查标的股权共有状况及股权转让方婚姻状态,要求股权出让方签署不存在股权共有情况的承诺书,如果股权出让方已婚,则需取得股权出让方配偶的书面同意。

结语

投资人在签署股权转让合同之前,应当对转让人、目标公司以及受让的股权种类进行详细的事前调查,查明股权转让涉及的股权是否为我国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需要办理批准手续才能生效的股权种类或者受到法律、行政法规的其他限制。

投资人在与股权转让人商讨和谈判股权转让合同时,尽量设置放弃优先购买权条款,要求目标公司的其他股东签署明确放弃优先购买权的声明并由股权转让人在股权转让合同中做出承诺。此外,股权转让合同中还应设置完善的违约条款,包括在因被投资人侵犯其他股东优先购买权、出资期限届满为足额出资导致投资人承担连带责任以及其他导致股权转让合同无法继续履行的情况,投资人有权单方解除股权转让合同并要求被投资人承担违约及赔偿责任,包括但不限于要求被投资人返还投资人届时已经支付的所有股权转让价款、支付违约金及赔偿被投资人因此而遭受的一切损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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