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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金融监督管理总局:坚持统筹金融开放和安全 着力推进金融高水平对外开放
来源/编辑: 金融监管总局国际合作司党支部 更新时间:2024-05-20 11:05:53 点击量:158次

金融监管总局国际合作司党支部

坚持统筹金融开放和安全是中国特色金融发展之路的基本要义之一。近期出版的《习近平关于金融工作论述摘编》专门以“坚持统筹金融开放和安全”为专题(第八专题)系统展现了习近平总书记对金融开放的重大理论和实践问题作出的一系列重要论述,为我们做好新时代金融领域高水平对外开放工作提供了根本遵循和行动指南。国际司坚决把思想和行动统一到习近平总书记重要讲话和指示批示精神上来,坚持以制度型开放为重点,着力推进金融高水平开放,全力维护国家金融和经济安全。

一、中国特色金融发展之路是一条开放之路

习近平总书记指出,扩大金融业对外开放是我国对外开放的重要方面。要合理安排开放顺序,对有利于保护消费者权益、有利于增强金融有序竞争、有利于防范金融风险的领域要加快推进。十八大以来,在党的坚强领导下,银行业保险业分步骤分阶段推出对外开放举措,对接高标准国际经贸规则,健全完善监管规则制度体系,不断优化营商环境,取得了阶段性成就,为扩大金融领域制度型开放打下了良好基础。

一是合理安排开放顺序,分步骤分阶段推出对外开放新措施。2018年以来,银行保险领域先后推出34条开放措施:取消了银行保险机构的外资股比限制,大幅减少了外资准入的数量型门槛,丰富了外资机构类型,基本实现中外资银行保险机构业务范围一致。上述开放措施的法规修订工作已经全部完成,开放政策在多个方面已落地见效。一批具有专业特色的优质外资机构进入中国市场,在推动经济发展和畅通国内国际双循环中发挥了重要作用,成为中国金融业重要组成部分。

二是研究梳理高标准国际经贸规则,深度参与规则制定,进一步提升中国金融业制度型开放水平。深度参与《区域全面经济伙伴关系协定》(RCEP)金融领域条款磋商并积极贡献中国方案,在RCEP中首次承诺了新金融服务、金融业数据转移和处理两个条款义务。这两个条款的最终内容融合了中国实践与中国方案,在国际规则制定中发出了中国声音,为全球自贸协定实践提供了典型范本。同时深入研究梳理《全面与进步跨太平洋伙伴关系协定》(CPTPP)、《数字经济伙伴关系协定》(DEPA)等高标准国际经贸协议规则,积极推进国内规则与其衔接协调,努力提升经贸规则水平。

三是推动营商环境与国际接轨,促进外资机构充分发挥专业特长。针对外资机构发展中的困难和挑战,进一步优化监管规则。针对外资银行与母行集团相关业务特点,主动研究优化监管规则,豁免执行同业客户大额风险暴露、关联交易有关监管比例要求,促使外资银行更好发挥与母行联动优势,增强服务实体经济能力。

二、以制度型开放为重点推进金融高水平对外开放

党的二十大报告提出,推进高水平对外开放。稳步扩大规则、规制、管理、标准等制度型开放。习近平总书记指出,要以制度型开放为重点推进金融高水平对外开放。我们已经建立准入前国民待遇加负面清单管理制度,要稳步推进准入后制度型开放。要对标国际高标准经贸协议中金融领域相关规则,精简限制性措施,增强开放政策的透明度、稳定性和可预期性。

国际司将深入学习领会习近平总书记重要论述精神,继续以制度型开放为重点推进金融高水平对外开放。一是扩增量。进一步完善外资准入规则,扩大市场准入,支持优质国际金融机构来华投资、拓展业务。支持符合条件的外资机构继续积极参与中国市场,充分发挥其专业经验,共享中国经济发展和金融业对外开放的机遇。二是稳存量。关注在华外资金融机构的特殊性,提高监管的科学性和有效性,进一步探索对外资金融机构的差异化监管,制定和实施符合外资金融机构特点的监管规则,持续优化营商环境。三是提质量。引导外资机构更好服务实体经济,鼓励外资发挥自身优势,服务科技创新和绿色低碳发展。支持外资积极融入上海及香港国际金融中心建设、京津冀协同发展、长三角一体化发展、粤港澳大湾区建设等国家战略和区域发展战略,获得更多市场发展机会。

三、坚持底线思维、注重风险防范,进一步织密织牢开放安全网

习近平总书记指出,扩大金融业对外开放,金融监管能力必须跟得上,在加强监管中不断提高开放水平。要结合我国实际,学习和借鉴国际上成熟的金融监管做法,补齐制度短板,完善资本监管、行为监管、功能监管方式,确保监管能力和对外开放水平相适应。

当前,世界百年未有之大变局加速演进,外部环境不稳定、不确定、难预料成为常态,世界进入新的动荡变革期。全面深化改革开放,坚持统筹金融开放和安全,是我们党不懈探索中国特色金融发展之路形成的宝贵思想结晶。中国特色金融发展之路是一条开放之路。一方面,要在守住安全、风险可控的基础上,配合大局稳慎把握好开放的时机、节奏和力度。在积极促进和保护外商投资的同时,有效预防和化解系统性金融风险,全面强化机构监管、行为监管、功能监管、穿透式监管、持续监管,持续提升监管的前瞻性、准确性、有效性和协同性,加快构建完备有效的现代金融监管体系,为金融业更高水平对外开放保驾护航;另一方面,持续引导中资银行保险机构在优化海外布局、丰富金融产品、服务好“走出去”企业和对外经贸合作的同时,密切跟踪国际形势变化,做到危地不往、乱地不去、危业不投,强化合规经营和风险管理,分级分类完善风险应对预案,坚决守住不发生系统性金融风险的底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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