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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增值税发票认证有关事项的温馨提示
来源/编辑: 更新时间:2016-08-25 14:27:33 点击量:207次

关于增值税发票认证有关事项的温馨提示

尊敬的一般纳税人:

      您好!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纳税信用A级纳税人取消增值税发票认证有关问题的公告》(2016年第7号)、《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有关税收征收管理事项的公告》(2016年第23号)和《关于优化完善增值税发票查询平台功能有关事项的公告》(2016年第32号),现将我省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取消增值税发票认证有关问题提示如下:

      一、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有关税收征收管理事项的公告》(2016年第23号)关于“2016年5月1日新纳入营改增试点的增值税一般纳税人,2016年5月至7月期间不需进行增值税发票认证”的规定执行到期。2016年8月起,所有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均应按照纳税信用级别分别适用发票认证的有关规定。

      二、纳税信用评价为A级和B级(含国地税联合评价或仅有地税评价结果)的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取得销售方使用增值税发票管理新系统开具的增值税发票(包括增值税专用发票、货物运输业增值税专用发票、机动车销售统一发票,下同),可以不进行扫描认证,登录四川省增值税发票查询平台(https://fpdk.sc-n-tax.gov.cn/),查询、选择用于申报抵扣或者出口退税的增值税发票信息,未查询到对应发票信息的,仍可进行扫描认证。纳税信用评价为C、D级及未取得纳税信用评价级别的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应通过网上远程认证或到办税服务厅扫描认证的方式,办理增值税专用发票认证业务。

      三、已办理国税税务登记、从事生产经营并适用查账征收的独立核算企业(含个人独资企业和个人合伙企业),且符合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纳税信用管理办法(试行)>的公告》(2014年第40号)、《关于明确纳税信用补评和复评事项的公告》(2015年第46号)和《关于明确纳税信用管理若干业务口径的公告》(2015年第85号)等文件规定的,可纳入纳税信用评价范围。符合以上文件规定条件的汇总纳税分支机构、营改增前地税独管企业以及2015年未纳入评价的纳税人,如在2015年度内有申报缴税记录的,可向主管国税机关申请纳税信用评价或补评。

      具体要求请参见相关公告原文或咨询主管国税机关、12366。最后,再次感谢您的理解、支持和配合,并致以崇高的敬意!

  

 

 

                               四川省国家税务局

                                 2016年8月1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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