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财政部2015年"两会"财税类建议提案答复
来源/编辑: 更新时间:2016-10-20 15:51:34 点击量:212次

财政部2015年"两会"财税类建议提案答复

        关于“加速小微企业和规模以上个体工商户全面建账核算,促进小微企业和个体经济健康发展”建议的答复(摘要)

      一、关于加快推进小微企业和规模以上个体工商户建账建制,健全会计核算

      为提高小企业会计信息质量、改进和加强小企业内部管理,我部于2011年10月18日制定颁布《小企业会计准则》(财会〔2011〕17号),要求自2013年1月1日起在全国小企业范围内施行,鼓励小企业提前执行。与此同时,为确保小企业会计准则贯彻实施到位,2011年10月26日,我部与工业和信息化部、国家税务总局、国家工商总局、银监会联合发布《关于贯彻实施〈小企业会计准则〉的指导意见》(财会〔2011〕20号),着力按照各部门职责分工,建立准则实施联动机制,共同服务小企业健康发展。近年来,我们一直致力于推动《小企业会计准则》的贯彻实施,努力在全社会营造一种崇尚诚实守信、规范会计核算、强化内部管理的小企业会计文化。

      下一步,我部将与工信、工商、税务、银监、统计等相关部门积极沟通,加强协作,在共同支持小微企业发展的同时,规范小微企业会计行为,尤其是进一步做好《关于贯彻实施〈小企业会计准则〉的指导意见》(财会〔2011〕20号)的落实工作。

      二、关于发挥专业服务机构作用,以市场化方式大力改进对小微企业会计核算、税务、人员培训等方面的服务

      代理记账机构向社会提供代理记账服务,是规范我国会计工作的有益补充,有利于贯彻实施国家统一的会计制度,提高小微企业会计信息质量,促进小微企业的税收征收征缴,解决会计人员的就业问题,同时也以低廉的服务收费节约了社会成本。社会对会计外包业务需求的日益增加,带动了我国代理记账行业的兴起和发展。

      为规范代理记账业务,我部于1994年发布《代理记账管理暂行办法》》((94)财会字第24号),2005年发布《代理记账管理办法》(财政部令第27号),先后对从事代理记账的条件、代理记账的程序以及委托双方的责任和义务等作了具体规定。2013年我部组织了首次全国代理记账机构普查工作。普查结果显示,截至2012年12月31日,全国经批准设立的代理记账机构12,440家,注册资本2.2亿元,设立分支机构438家,从业人员68,302人,服务客户524,699家,2012年度实现代理记账业务收入75.2亿元。我国代理记账机构主要分布在广东、江苏、北京、上海、浙江等发达省市,占全国数量近50%。

      2014年11月24日,国务院发布《关于取消和调整一批行政审批项目等事项的决定》,明确“中介机构从事代理记账业务审批”由工商登记前置审批事项调整为后置审批。为贯彻落实国务院的行政审批改革要求,我们加快修订《代理记账管理办法》,对其中涉及“前置审批”改为“后置审批”事项的相关条款进行了修改,并进一步加强代理记账业务的事中事后监管,规范代理记账行为,推动代理记账行业自律,促进代理记账行业更好地服务小微企业发展。

      另一方面,为提高会计人员专业胜任能力,2013年,我部修订印发《会计人员继续教育规定》(财会〔2013〕18号),适应会计人员继续教育方式、技术手段等新变化,对会计人员继续教育的内容、方式等作了明确规定。按照《规定》的要求,各级会计管理机构和会计人员继续教育机构,通过组织面授、脱产培训、远程网络化培训等各种方式,不断加大对会计人员,包括代理服务机构人员的培训力度。今后,我们将继续督促各级会计管理机构,继续加强对代理服务机构人员的培训和管理。对于无证的在岗人员,通过开展培训,使他们通过会计从业资格考试,持证上岗;对于新录用的人员,一律要求必须取得会计从业资格证书,方可录用。与此同时,做好代理服务机构在岗人员会计业务培训,并建立新录用人员上岗培训机制,鼓励代理服务机构在岗人员参加会计专业技术资格考试,不断提升从业人员能力素质。

      三、关于建立小微企业的征信服务体系,促进金融机构加强为小微企业和规模以上个体工商户提供金融服务

      为充分发挥信用信息服务支持小微企业融资的积极作用,人民银行大力推进小微企业信用体系建设。2006年以来,人民银行加强与地方政府和有关职能部门沟通,组织商业银行开展以未与银行发生信贷关系的小微企业为主要对象的小微企业信用体系建设工作。通过整合各部门所掌握的与小微企业生产经营相关的小微企业信用信息资源,建立小微企业信用信息数据库,并依托数据库资源,组织商业银行、信用中介等机构探索开展小微企业信用评价(级)工作。同时,开发信用信息服务网,以“库+网”为基础构建信息服务平台,提供政策措施、金融产品、信息服务、网上银企对接等服务,实现了小微企业信用信息的共享,为地方政府履职,金融机构信贷管理提供信息支持,促进普惠金融发展。此外,积极引导商业银行改进对小微企业的信贷管理制度,推动地方政府部门制定对信用企业的扶持和优惠政策,提高有信用、有市场的小微企业融资的可获得性和便利性。截至2015年3月底,全国共为约253万户小微企业建立了信用档案,累计已有41万户中小企业获得银行贷款,贷款余额9.4万亿元。

      下一步,人民银行将持续推进小微企业信用体系建设,进一步健全信用信息征集、评价与应用机制,发挥信用的正向激励作用,助力小微企业融资、发展,促进信用环境改善。

      关于“调整地方出口退税分担比例”建议的答复(摘要)

      对出口产品实行退税是国际通行做法,符合世贸组织规则。出口退税政策的实施,对增强我国出口产品的国际竞争力,扩大出口,增加就业,保证国际收支平衡,促进国民经济持续快速健康发展发挥了重要作用。

      为深化财税体制改革,理顺中央与地方收入划分,促进外贸稳定发展,2015年2月,国务院下发了《关于完善出口退税负担机制有关问题的通知》(国发〔2015〕10号),进一步完善出口退税中央和地方负担机制,明确自2015年1月1日起,出口退税(包括出口货物退增值税和营业税改征增值税出口退税)全部由中央财政负担,地方2014年原负担的出口退税基数定额上解中央。

      这次改革和完善出口退税负担机制,不改变政府对企业的出口退税政策,在确保出口退税资金及时足额到位的基础上,进一步规范了政府间收入划分,对解决地区间负担不匹配问题,维护全国统一市场,促进外贸出口与经济持续健康发展具有重要意义。

      关于“尽快实施稀土资源税‘从价计征’改革”建议的答复(摘要)

      针对资源税存在的计税依据缺乏收入弹性、调节机制不灵活等问题,2010年以来,国家陆续实施了原油、天然气、煤炭等资源税从价计征改革。同时,为保护稀缺、不可再生资源,完善稀土产品价格形成机制,促进稀土资源合理开采利用,经国务院批准,我部会同有关部门先后两次调整稀土资源税政策。

      一是自2011年4月1日起,大幅提高稀土资源税税额标准,将轻稀土、中重稀土税额标准从0.4—2元/吨分别提高到60元/吨和30元/吨,并规定开采与铁矿石伴生、共生的稀土,除征收铁矿石资源税外还征收稀土资源税。

      二是自2015年5月1日起,实施稀土资源税从价计征改革:将计征方式由从量定额改为从价定率征收;结合资源禀赋等因素,合理确定税负水平:中重稀土资源税适用税率为27%,轻稀土按地区执行不同的适用税率,其中内蒙古为11.5%、四川为9.5%、山东为7.5%;根据稀土资源特点,将精矿作为征税对象;将稀土矿产资源补偿费费率降为零,停止征收稀土价格调节基金,取缔省以下地方政府违规设立的相关收费基金。

      因此,你们提出的关于尽快实施稀土资源税“从价计征”改革的建议在现行工作中已经得到体现。今后,我们将结合你们所提建议,会同有关部门认真落实并不断完善稀土资源税政策,促进资源节约和环境保护。

      关于“提升国内会计师事务所的高端服务能力”提案的答复(摘要)

      注册会计师行业是现代服务业的重要组成部分,独立、客观、公正的行业属性决定了其在维护市场秩序、保护公众利益、促进社会治理中的重要作用。随着我国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改革的不断深化,拓展会计师事务所的服务范围,推动会计师事务所多元化、国际化发展,充分发挥注册会计师的智力特长和专业优势,是贯彻落实党的十八大和十八届三中全会关于加快完善现代市场体系、构建开放型经济体系等一系列重要精神的客观需要。

      您在提案中提出的促进国内会计师事务所提高高端服务能力的有关意见和建议,对于注册会计师行业的持续健康发展具有建设性。结合您的建议,财政部将重点做好以下几项工作:第一,将会计师事务所高端服务能力建设列为财政部研究课题,组织开展相关研究工作;第二,建立完善政府购买服务指导性目录管理办法,不断充实政府购买注册会计师专业服务的相关内容,鼓励政府向会计师事务所购买高端增值服务;第三,做好公共部门注册会计师审计制度研究,支持会计师事务所及其注册会计师为提升财政资金的使用效率和效果提供鉴证和咨询服务;第四,多措并举、综合治理注册会计师行业低价竞争问题,逐步建立以市场为主导、与会计师事务所品牌声誉和服务质量相适应的收费体系。

      关于“取消钢铁棒线材出口关税”提案的答复(摘要)

      从2005年开始,经国务院批准,我国对“两高一资”产品出口陆续征收出口关税。2007-2008年,针对当时钢铁行业存在的出口快速增长等问题,为抑制钢材过量出口,对钢铁棒线材、板材、角型材等产品征收了5-15%的出口关税。

      2008年底,为帮助我国钢铁企业积极应对国际金融危机,钢材产品出口关税政策进行了一定调整,取消了板材、型材等大部分钢材的出口关税。与此同时,对盘条、螺纹钢等出口量大、技术含量较低的棒线材产品继续征收15%的出口关税,主要目的是限制高耗能、高污染、资源性商品的大量出口,促进钢铁行业结构调整和产业升级。为保证税制统一公平、避免税收漏洞,我国对所有地区的出口关税政策都是一致的。

      考虑到近年来我国钢铁产业结构不断调整、产品升级逐步推进,我们也在研究调整具有一定加工深度的钢铁产品的出口关税,目前已经出台的政策包括2015年5月1日起取消了钢铁颗粒粉末的出口关税。关于棒线材产品出口关税,我们将在坚持国家产业政策和宏观调控基本方向的前提下统筹研究。

      关于“在完善国有资产管理体制顶层设计中强化资产评估作用”提案的答复(摘要)

      一、关于继续强化并提升国有资产评估的地位和作用

      党的十八届三中全会明确了新一轮国资国企改革方向,按照中央全面深化改革领导小组和国务院的部署,去年以来,财政部与中央有关部门分工合作,抓紧研究制定国资国企改革系列文件和方案。在这些文件和方案中,对防止国有资产流失,加强资产评估工作提出了明确要求。近期财政部正在积极向全国人大反映有关情况,加快推进《资产评估法》立法进程。同时正在研究制定改进和加强资产评估管理,防范国有资产流失的政策措施,资产评估在国资国企改革中将发挥更重要的作用。

      二、关于进一步挖掘资产评估在价值管理和价值顾问方面的专业功能和作用

      推进资产评估向价值评估转型是促进经济转型升级,建立以管资本为主的国有资产管理体制的必然要求,也是资产评估行业发展的方向。2012年财政部印发了《财政部关于开展2008-2011年中央国有资本经营预算支出项目绩效评价工作的通知》(财企〔2012〕384号),要求获得国资预算资金支持的中央企业,要对项目支出效果进行整体评价。财政部通过政府购买服务方式,选聘胜任能力强、执业水平高的资产评估机构,对国资预算支出项目进行第三方评价,发挥中介机构的独立验证作用,增强评价结果的公信力和权威性。按照财税体制改革的总体要求,财政资产管理工作从注重增量转向增量和存量并重,建立政府资产报告制度,全面反映政府资产价值、分布和结构,将为资产评估行业提供更加广阔的发展空间。

      三、关于发挥资产评估在国资“走出去”中的专业作用

      服务中国企业,尤其是国有企业“走出去”是资产评估行业面临的一项新任务。近年来,国有企业“走出去”步伐加快,“一带一路”战略为中国企业开展境外合作创造了新的机遇。为了加强央企境外并购国资监管,有关部门出台多个文件,对央企境外并购评估相关事项进行了规范。下一步,我们将积极推进资产评估行业与国际评估组织合作,加快评估技术、评估标准的国际接轨,为中国企业拓展国际业务,开展国际化经营提供有力支持。

      四、关于采取有力措施避免评估机构不正当价格竞争

      资产评估行业的发展逐渐成熟,2014年12月,发展改革委印发了《关于放开部分服务价格意见的通知》,放开包括资产评估在内的已具备竞争条件的服务价格,资产评估服务收费全面市场化。

      目前,在资产评估行业存在的低价竞争现象,特别是在招投标中恶性低价竞争的问题值得引起高度关注。为了解决这一问题,引导市场竞争转向质量竞争,财政部将会同有关部门和中国资产评估协会,进一步规范企业选聘评估机构行为,完善有关制度规定,加强评估机构执业质量监管,完善责任追究机制,引入社会监督,推动资产评估业务的公开透明。指导中国资产评估协会在评估服务标准、收费标准上加强行业自律,引导评估机构依法有序开展竞争。


                                                                                                        来源:财政部网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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