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个税改革再引热议 高收入标准界定是难点
来源/编辑: 更新时间:2016-11-02 16:08:16 点击量:212次

个税改革再引热议 高收入标准界定是难点

       近日,一则“个税改革再度成重磅热点?年收入12万以上被定为高收入”的新闻刷屏了朋友圈,引发民众热议。

    个税改革的风声来源于国务院发布的《关于激发重点群体活力带动城乡居民增收的实施意见》(以下简称《意见》),《意见》明确提到将进一步减轻中等以下收入者税负,同时适当加大对高收入者的税收调节力度,堵塞高收入者非正规收入渠道,发挥收入调节功能。

    然而,《意见》中并没有明确“高收入”的标准,更没有将其定义为“年收入12万以上”。只是按照我国现有征税规则,12万元以上收入群体年底要向税收机关自行报税。官方并未明确划定高收入标准。

    近年来,个税改革的消息和呼声此起彼伏。我国的个税改革走过了怎样的历程?业界一直呼吁的综合所得税制改革为何难以落地?其关键原因在哪?《意见》中所提到的高收入标准应如何界定?个税改革怎么改?《财会信报》记者此采访了业内专家。

    历程  二十五年历经五次修改
    个人所得税是以个人(自然人)取得的各项应税所得为征税对象所征收的一种税。作为征税对象的个人所得,有狭义和广义之分。狭义的个人所得,仅限于每年经常、反复发生的所得。广义的个人所得,是指个人在一定期间内,通过各种方式所获得的一切利益,而不论这种利益是偶然的,还是临时的,是货币、有价证券,还是实物。目前,包括我国在内的世界各国所实行的个人所得税,大多以广义解释的个人所得税概念为基础。

    在改革开放前相当长的时间里,我国对个人所得不征税。党的十一届三中全会以后,我国实行对外开放政策,随着对外经济交往的不断扩大,来中国工作、取得收入的外籍人员日益增多。为了维护国家的税收权益,第五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根据国际惯例,于1980年9月通过了《个人所得税法》,开征个人所得税,统一适用于中国公民和在我国取得收入的外籍人员。1986年9月, 针对我国国内个人收入发生很大变化的情况,国务院分别发布了《城乡个体工商业户所得税暂行条例》和《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收入调节税暂行条例》,规定对我国公民的个人收入统一征收个人收入调节税。根据以上三个法律及条例,我国对个人所得的征税制度就形成了个人所得税、城乡个体工商业户所得税和个人收入调节税三税并存的格局。

    我国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改革的目标确定后,为了统一、规范和完善对个人所得的课税制度,第八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在对原三部个人所得课税的法律、法规进行修改、合并的基础上,于1993年10月公布了修改后的《个人所得税法》,自1994年1月1日起施行。法律规定,不分内、外,所有中国居民和有来源于中国所得的非居民,均应依法缴纳个人所得税。

    1999年8月,第九届全国人大常务委员会通过了《关于修改〈个人所得税法〉的决定》,把《个税法》第四条第二款“储蓄存款利息”免征个人所得税项目删去,而开征了个人储蓄存款利息所得税。

    2002年1月1日,个人所得税收入实行中央与地方按比例分享。
    2003年7月,财政部财政科学研究所公布了一份名为《我国居民收入分配状况及财税调节政策》的报告,建议改革现行的个人所得税税制,适度提高个人所得税起征点,同时对中等收入阶层采取低税率政策。
    同年10月,商务部提出取消征收利息税,提高个人收入所得税免征额等多项建议。
    2005年10月, 第十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十八次会议表决通过了《全国人大常委会关于修改<个人所得税法>的决定》,免征额由800元提高至1 600元,于2006年1月1日起施行。
    2007年12月,十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三十一次会议表决通过了《关于修改<个人所得税法>的决定》。个人所得税免征额自2008年3月1日起由1 600元提高到2 000元。
    2008年起暂免征收储蓄存款利息所得个人所得税。
    2010年起对个人转让上市公司限售股取得的所得征收个人所得税。

    2011年6月30日,十一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二十一次会议表决通过了《全国人大常委会关于修改<个人所得税法>的决定》。个人所得税免征额从2 000元提高到3 500元,同时,现行个人所得税第1级税率由5%修改为3%,9级超额累进税率修改为7级,取消15%和40%两档税率,扩大3%和10%两个低档税率的适用范围。

    此后,官方一直表示要进行个人所得税改革。2012年7月,中央政府有关部门称已经准备在2012年启动全国地方税务系统个人信息联网工作,为“按家庭征收个人所得税”改革做好了技术准备。

    2015年9月,财政部表示,将研究个人所得税改革方案。11月,有财政部人士称,个税改革方案初具雏形。

    2016年3月,财政部长楼继伟在十二届全国人大四次会议记者会上表示,个税改革方案已提交国务院。按照全国人大立法的规划和国务院的要求,今年将把综合与分类相结合的个人所得税法的草案提交全国人大审议。

    难点  收入准确核算是难题
    近年来,随着房价不断走高,教育、医疗、养老等费用居高不下,个税改革的呼声不绝于耳,每年的两会都有代表委员提及。业界专家呼吁,应建立以“家庭为单位”、综合与分类相结合的个人所得税制。但个税改革进程,却总是雷声大雨点小,风过云散。

    中央财经大学财政税务学院教授杨华在接受《财会信报》记者采访时,分析了个税改革落地难的几方面因素。杨华认为,一是个税体系构建难度较大。个税改革社会敏感度高,而要科学合理地做出决策并制定大多数人能接受的方案,需要大量的论证和协调工作。并且,个税的调整不仅涉及我国税制结构的调整,也涉及税制征管原则的确定等问题,实际上这也是个法律问题。二是个税监管机制不完善,阻碍了个税改革向综合税制迈进。我国目前的税收信息收集系统(包括税收征管部门、银行金融体系等各自的信息网络系统及相互之间的协调配合)不够完善,此外,还存在大量现金交易难以纳入监管的问题,征管者对税收信息的掌握程度及监管力度比较低。未来需要在掌控高收入人群的信息方面多下力气。三是个税改革触动部分阶层的利益,阻碍改革进程。按照现行个税规定,以工资薪金为主体、分项课征的税收体系下,富人往往不以工资为收入主体,个人所得税的超额累进机制对富人就无法有效发挥收入分配调节作用。而按照之前官方提出的“综合+分类”的改革方向,一旦个税覆盖个人所有收入,富人适用的边际税率必将提高。因此,这可能是富人反对提高个税税负的最直接原因。四是对未来个税改革影响的担忧。如果个税改革没有实现更加公平的所得课税,可能会对社会收入分配产生负面影响,从而影响社会经济的健康发展。

    税企和谐研究院院长孔国强在接受《财会信报》记者采访时表示,有专家提议个税“以家庭为单位”征收。这种方法可能会为解决收入不平均起到一定的作用,但是家庭的收入核算却是一个很大的难题。他举例,如甲、乙两个职员的月收入都是10 000元,假设甲是单身,乙的家庭成员有5人。那么,乙也扣除3 500元之后交税就不合理了。而问题在于有些现代家庭综合收入来源很复杂:一个家庭单位内可能有上班的、做生意的、炒股的,有从事网约车的、开网店的等,这些都是 “碎片化”经营,很不好掌握,难以反映出一个家庭的真实性收入。

    标准  征收标准应考虑地区差异和物价水平
    国务院发布的《意见》中并没有明确“高收入”的标准,更没有将其定义为“年收入12万以上”。

    多位熟知个税改革的财政部和国家税务总局专家就此对媒体回应称,“12万元”是误读,是谣言,并不是划分高低收入人群的界限。年所得12万元以上的纳税义务人自行申报早在2006年就开始执行了,不是什么新鲜事,也不是任何加税的意思。

    杨华表示,对于高收入的界定,首先要明确界定收入的概念。当前我国的个人所得税课税对象仅包含工资薪金收入、劳务报酬收入、偶然所得收入等,而不包括资本利得等收入。由此看出,收入涵盖的范围是不完整的。并不能说工资高的人收入就高,没有工资的人收入就低。未来的改革应充分考虑个人收入的多样化,借鉴发达国家个税制度设计及实际征管经验,逐步向综合课税转变。

    杨华认为,高收入是一个相对概念,而且存在较大的地区差异,实际收入高低的影响因素还有物价水平等,因此,高收入不是一个绝对概念。 “如果要定义高收入,我觉得可以借用基尼系数来初步定义,比如说占全国总财富前百分之多少的人群为高收入人群。”杨华说。

    孔国强表示,其实,如今的物价早已把2011年9月1日公布的“个税起征点”甩得无影无踪了。以北京为例,一个月工资6000元的白领,去掉个人缴纳的“五险一金”1 367元,租套1室1 厅小房子即使在偏远地段平均每月也须2 800~3 800元,水电消费每月需100元左右,生活必需品每月需200~800元,吃饭填肚子每月需1500元左右,公交地铁消费平均每月需500元左右,再交纳145元左右的个人所得税个人所得税,所剩多少呢?-612元!

    中汇(四川)税务师事务所合伙人邹胜在接受《财会信报》记者采访时表示,对于个人所得应区分劳动性所得、经营性所得和财产性所得。税制改革中需要对高收入者适当加大税收调节力度,其关键在于堵住高收入者各种渠道收入的税收征管盲点。同时,应该适当加强对财产性所得的关注而进一步降低劳动性所得的税收负担。此外,还应考虑到不同人群的负担,设法将一些必要支出如子女教育支出、赡抚养费用等纳入个人所得税扣除。

    建议  扩大收入认定范围以家庭为单位征收
    中央财经大学财政学专业学生唐盟表示,在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背景下,劳动者的主体性是我国基本经济制度的重要特征。《意见》中强调,“要平衡劳动所得与资本所得税负水平,着力促进机会公平,鼓励更多群体通过勤劳和发挥才智致富。完善资本所得、财产所得税收征管机制。”这就是为了更好地完善我国以按劳分配为主,多种分配制度共同发展的收入分配制度,进一步提高劳动创造的吸引力,鼓励劳动创造价值。《意见》的出台实际上是为了提高劳动者的地位,不断深化劳动者在经济中的主体性,进一步强调劳动者在经济发展中发挥的作用,从而让劳动者们能够更好地为国民经济和社会民生贡献自己的力量。

    唐盟建议,在《意见》的指导下,未来我国的税制设计中应当更多以资本利得课税为主,进一步提高居民财产性收入所得的课税比例,减少劳动所得的课税比例,不断完善分类征收和综合征收的征税方式,健全个人税务申报和税务机关核查相结合的机制。要通过“互联网+”、大数据等新形式提高税收征收效率,进一步简化税务申报流程,通过制度设计提高居民所得申报的积极性和全面性,保证我国税收收入可持续,并为我国供给侧改革提供更宽广的政策空间。

    孔国强认为,个税是调节社会分配不公的极佳杠杆,有着其他税种不可替代的作用。关键是如何把这颗“杏”泡制成税收百花园中的美味,的确值得当下中国财税人细细琢磨。他建议,第一,高调起征点。按目前的物价上涨比,人均1万元比较合适,人人每月有了1万元,眼下走到任何城市工作或生活都可无忧。第二,高调税负。达到人均月1万元,就可实现全民皆小康了。月高出1 万元部分,应按25%比率征收。月收入达到10万元以上应当按50%的比率征收。月收入达到100万元以上应当按65%的比率征收。第三,取消年收入12万作为“高收入群体”进行个税申报的概念。逐步达到公平、合理、稳定、和谐的阶段性固化层面。

    邹胜认为,由于我国个人所得税目前采取的是分类所得税制,即按照纳税人所得种类分别适用税目计算,共有工资薪金所得、劳务报酬所得等11项。这样的税制设计在实务中反映出了一些问题。比如:工薪所得和劳务报酬所得在费用扣除标准和税率上的差异导致不同关系下工作者的税收负担不同。又如:一些高收入者除了工薪之外还有财产租赁、财产转让、股息红利等所得,所得来源隐蔽化、所得方式多样化,分类所得税制下如果任何一项所得的代缴义务人不主动如实代扣就可能产生税收流失。实践中也反映出目前在财产租赁、财产转让等一些交易中税务征管难度较大的问题。因此,个税改革的核心应该是逐步改进目前个人所得税分类税制下出现的一些问题,他赞同国家财税部门“要将个人所得税由目前的分类税制转向综合和分类相结合的税制”的表态。

    杨华最后表示,个税改革需要转变思路,不能只是停留于原有制度上的修修补补,拘泥于起征点的调整。起征点是一方面,还应从制度上逐步过渡为综合纳税!具体措施包括:扩大个人收入的认定范围,合计纳税;以家庭为单位征税,同时考虑家庭抚养负担等减免因素,给予适当减免等。


                                                                                                          来源:财会信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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